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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仓山法院宣判一起“套路贷”诈骗涉恶案件

2019-01-16 10:26:2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6日讯  日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套路贷”诈骗涉恶案件,肖某、赵某、张某等8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两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八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肖某、赵某、范某等为牟取不当利益,以无抵押快速放贷为诱饵,假借民间借贷的幌子从事违法放贷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肖某、赵某为首,被告人刘某、范某等为成员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通过一系列手段实现非法占有借款人及其亲属财物的目的,采取签订部分内容留白的虚高借条,提前收取“砍头息”“平台费”“看点费”“跑腿费”等费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腾退合同、代为开锁委托等显然不利于借款人的合同;利用多账户制造与实际借款不符的银行走账流水;派人上门向借款人及其亲属威胁逼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套路贷”手段逼迫借款人偿还恶意垒高的债务,并多次以“软暴力”进行讨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不仅借款合同金额与实际金额之间差额大,被害人被允许实际控制资金的时间较短,借款金额多数用于平账,而且被告人蓄意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采取电话滋扰、泼油漆、上门索债、提起民事诉讼等手段向被害人及其家人施压,表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虚高数额中不仅包含利息,还设定了“平台费”“看点费”“跑腿费”“手续费”等名目。此外,被告人使用多个银行账户走账,并要求借款人借新还旧并按虚高数额重新计息,其行为明显有别于高利贷,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属于新型违法犯罪“套路贷”,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8名被告人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仓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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