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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姨子还清本金拿回“借条” 姐夫出尔反尔诉至法院

2019-01-28 11:50: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说好的还了本金,一笔账可以就此勾销,不料姐夫竟出尔反尔拿着借条将小姨子告上法庭。近日,平潭法院受理了一起姐夫状告小姨子还钱的案件。

张某系吴某的姐夫,2013年2月,吴某向张某借款5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吴某向张某出具借条1张予以确认。同年,吴某偿还9万元。后吴某投资失败无力还款,双方协商若吴某能偿还剩余本金,张某自愿放弃利息主张并返还借条。岂料,吴某转账40万元给张某后,张某持借条原件将吴某告上了法庭。

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双方因债务问题产生隔阂互不信任,故吴某向张某转账40万元时,双方让吴某某(吴某的姐姐、张某的妻子)一同前往银行,在吴某转账之前由吴某某持有借条“原件”,转账成功后吴某某将借条“原件”交给吴某;且庭审中吴某提交借条“原件”并要求进行鉴定时,张某承认其交给吴某的借条系影印件,而该影印件单从肉眼无法直接辨认真伪。同时,吴某还提供了其到张某家中理论时,双方之间的对话录音中张某多次提到“别以为拿了欠条我就拿你没办法”。

综合以上细节,法官推定张某此前已放弃对该笔借款利息的主张,吴某偿还的49万元应予以抵扣本金,故判决吴某只需向张某偿还剩余本金1万元及起诉之日起该笔本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官说法:

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约定无论是以口头形式作出还是以书面形式作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该案中,双方已达成口头约定,若吴某能偿还剩余本金,张某自愿放弃利息主张并退还借条。但张某未能遵守双方约定,在吴某偿还借款后仅向其返还借条影印件,并持借条原件将吴某告上法庭。法官结合吴某转账时双方让吴某某一同前往银行,在吴某转账之前由吴某某持有借条“原件”,转账成功后吴某某将借条“原件”交给吴某这情形,推定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高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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