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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广告费应归谁?

2019-02-15 10:43:36 来源:福建法治报

律师:收益归业主 如不履行可起诉物业公司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5日讯  徐先生入住泉州市区某小区已两年多,每次乘坐小区内的电梯时,总会看到各种广告。他注意到,这些广告是物业人员设置。令他疑惑的是,作为业主之一,物业从未征求过自己的意见,自己也从来没有分到过在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这笔广告费应该归谁?

记者帮徐先生联系了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辉丽。许律师对此作出了详细解答。

许律师表示,物业方在小区内公共区域发布广告确需经过业主同意,而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基础上,所得广告收益应归业主所有。

“我国《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分区所有权的相关纠纷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界定了包括建筑物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包括楼道、楼梯、电梯、大堂、消防、公共照明、大堂里的公共照明这些附属设施、设备,加上个别楼有避难层还有设备层等,都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部分。” 许律师认为,明确公共部位后,可从两方面看待物业方用公共部位设置广告的问题。业主在购买房产时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广告收益情况,如有约定,双方均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果物业公司没有与业主达成一致意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此,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无权私自利用、安置广告设施。

对于广告收益的使用问题,首先原则仍然是物业方和业主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许律师指出,一旦物业服务公司存在侵犯业主权利的情况,业主可以通过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对于公共收益,物业公司应该通过业主大会汇报、公告等方式向全体业主通报和公示,让业主心中有数。

(本报记者  林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