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当事人虚假陈述被罚5000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3月12日讯 诚信是为人之本。特别是在法庭上,更是要做到诚实、守信。拿诚信诉讼制度不当回事,后果很严重!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对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后仍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 今年年初,居民马某来到集美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居民陈某分别于2016年5月、2016年6月向其借款10000元,后还款5000元,陈某应偿还尚欠本金15000元及相应利息。 对此,被告人陈某在案件开庭前向法院提供了一份22280元的支付宝和银行交易流水,证明自己已还清欠款本息。见此,马某改口称,除前述借款外,陈某还于2016年7月向其借款2万元且未出具借条,故仍应偿还尚欠本金150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马某坚称陈某有再借2万元且未出具借条,而陈某坚决否认有再借款。见此情形,承办法官遂让双方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并详细告知虚假陈述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之后庭审中,承办人详细向马某调查再借款的原因、时间、地点、经手人、支付方式、款项来源等事项,马某最终承认陈某其实并未于2016年7月向其借款。原来,马某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虚构再借款的事实,并在庭审中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后仍坚持作虚假陈述,隐瞒案件事实。其行为已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进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鉴于其当庭及时承认虚假陈述,且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并积极向法院提交《悔过书》书面悔过,法院酌情从轻处罚,遂对马某处以5000元罚款。 收到罚款决定书后,马某当即向法院交纳了罚款,并表示以后将吸取教训,踏实做人、做事,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 (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集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