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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隐瞒车况信息 将事故车充新车销售

2019-03-15 11:23:1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卖家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3月15日讯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购置车辆成了越来越多家庭的一项刚性需求。然而,受商品性质等因素影响,消费者在车辆买卖关系中,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不少经营者就打起了将事故车充当新车销售的主意。近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汽车经营者返还消费者全部购车款、车辆购置税及保险费,并三倍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

2017年9月5日,赵某全与福安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车辆购销协议书,约定该公司将一辆由安徽某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短斗货厢皮卡车,以95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全。协议签订后,赵某全如约向该公司支付了购车款95200元,同时还支出车辆购置税8136.75元以及车辆保险费5350.06元。随后,该公司亦将车辆交付给赵某全。

令赵某全没想到的是,接收车辆后,该车车况与正常的新车似乎有所不同。由于对车辆车况存疑,赵某全遂向该车运输时承保的保险公司核实,而反馈结果令其大吃一惊:该车曾于2016年10月10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时代大道发生事故,并经维修后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自己买回的“新车”竟是一辆事故车!赵某全以受到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徽某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返还其购车款95200元、车辆购置税8136.75元、车辆保险费5350.06元,并三倍赔偿其经济损失326060.43元。

法院审理:汽车公司误导消费者涉嫌欺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福安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信息有着充分地认识,其在销售车辆时,未明确向赵某全告知车辆有发生过交通事故的事实,具有误导消费者并使之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行为,可认定为欺诈。遂判决该公司返还赵某全购车款95200元及车辆购置税、保险费损失计13486.81元,并三倍赔偿赵某全损失285600元。

福安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针对该公司提出的“车辆系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其对事故亦不知情,不存在欺诈行为的理由”,宁德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合格证记载的车辆制造日期和发证日期均为2016年12月29日,而该公司自认该车运输到店和接收的日期为2016年10月份。依常理分析,车辆不可能交付接收在前而制造在后,如此明显的瑕疵显然是作为专业汽车销售者的该公司在接收车辆时应当引起注意并告知消费者的情形。结合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事实,该公司未将车辆重要信息批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车辆买卖法律关系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这就有赖于车辆销售者及时准确向消费者披露车辆重要信息,以便消费者作出决策。有些汽车销售者利用其信息、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地位,故意隐瞒车辆重要信息,导致消费者在未全面了解车况信息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本案通过“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判决,有力遏制了汽车经营者“以旧充新”销售的欺诈行为,同时也督促其规范内部管理流程和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陆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