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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9-03-21 10:24:4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3月21日讯  3月18日,德化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寇某某等4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刑。据悉,本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德化县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7年12月份开始,寇某某、林某耀、陈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德化县龙浔镇瓷城大厦后街一店面设立“某某金融”公司,开始在德化县城区专门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及非法讨债,形成一个以被告人寇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林某耀、陈某某为重要组成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8年3月份,被告人林某鹏加入该犯罪集团,并作为该集团的重要组成成员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该犯罪集团形成以来,被告人寇某某制定了公司人员分工、放贷对象选择、放贷操作流程,以及讨债流程、方式等规章制度,并组织或授意被告人林某耀、陈某某、林某鹏对未按约支付高额利息的客户及保证人实施非法讨债,先后对周某、郭某、林某等10名被害人采取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影响,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9月6日,寇某某、林某耀、林某鹏被德化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德化县公安局投案。

经审理,法庭认为,被告人寇某某、林某耀、陈某某、林某鹏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德化县城区发放高利贷及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讨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寇某某为首,被告人林某耀、陈某某、林某鹏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因素,德化法院依法判处首犯寇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林某耀有期徒刑四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林某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郑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