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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检察院发出首份行政公益诉讼告知函 督促恢复15亩被毁耕地

2019-03-27 11:06:4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3月27日讯  近日,永安市检察院检察官林永生再次来到该市下甲洋,看到这片新平整的田间地头里,村民正在耕种大豆。原来的竹制厂变成了良田,前来复查的检察官们露出了欣慰的笑容。被毁耕地能够及时得到恢复还得益于该院制发的行政公益诉讼告知函。

检察官林永生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李某所经营的竹制品厂和某竹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侵占了下甲洋的相邻耕地7.24亩、8.61亩建设厂房,其中包含基本农田6.55亩。然而作为负有保护管理基本农田职责的辖区政府及自然资源局,却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李某所经营的竹制品厂和某竹业有限公司所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致使基本农田面积减少,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在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行政机关存在明知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该院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出发,在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的基础上,采取向辖区政府、自然资源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告知函的形式,要求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恢复被毁耕地,使耕地达到复垦的标准。

在收到告知函后,辖区政府、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员到实地勘察,制定被毁耕地复垦方案。同时,检察机关联合辖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法治教育,阐明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违法当事人亦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将被毁耕地复垦。于是便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这也是该院首次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告知函的形式督促行政部门履职,及时有效开展公益保护。据悉,根据福建省检察院《关于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告知函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告知函适用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存在受损风险,但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行政机关存在明知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检察机关以告知函的方式,要求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在限定期限内依法主动履职。行政公益诉讼告知函在司法实践中的探索运用,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在全面依法治国和保护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的作用,同时,也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取得有关行政主体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中的支持配合,形成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力,充分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熊平 吴海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