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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里的创新故事

2019-03-29 09:21: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和为贵 调为先 重修复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3月29日讯  “自从法院发了人身保护令后,他再没有打过我,离婚诉讼被驳回后,我们也没有再说这事了。” 近日,建宁法院杨香梅法官对一起家暴离婚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曾经的受害者谢某在摆脱家暴的阴影后,性格也开朗了好多。

近年来,各类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如何在家事审判领域,让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建宁县人民法院家事法官们“用心良苦”。该院探索建立家事调查、家事调解、心理疏导同步走的审判模式,发挥家事审判诊断、修复、治疗作用,创新司法服务社会和家庭的方式方法,制定《家事案件审理指南》《人身安全保护令》《离婚证明书》等规章制度,并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引入社工、心理咨询师辅助家事审判工作,2018年家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8.2%。

“结婚这么多年了,年纪也一大把了,感情怎么破裂的,财产怎么分的,这都是个人私事,让别人看到很不自在,这份《离婚证明书》,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尴尬与麻烦,真是太感谢了。”不久前,在法官的调解下,陈某与丈夫林某自愿离婚,在建宁法院领取离婚调解书的同时,领到了一份《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效同“离婚调解书”,却少了暴露隐私的伤害和尴尬。原来,离婚后的陈某在为孩子办理户口迁移和入学手续时,被告知应提供离婚协议书和生效证明,但协议书详细记载了情感纠葛、家庭矛盾、财产分配等个人隐私,隐私的暴露对陈某和两个孩子来说无疑是二次伤害。而法院向其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它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离婚证明书》简洁明了,仅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裁判文书案号及案件生效日期,有效保护了当事人个人隐私,化解诸多尴尬与不便。

建宁法院谢华强副院长表示:“法院另行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是裁判文书的‘瘦身版’。离婚证明书制度是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创新之举,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感受,更加全面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司法为民,也彰显了司法温度。”

“这个案例,社工的协助作用是非常明显的,社工辅助法官开展家事调查、家事调解、心理支持等工作,为家事审判工作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和情感修复因子。通过挖掘情感共同点,将离婚带来的伤害降至最低。”余颖法官说。

2017年,黄女士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判决后,夫妻两人的关系仍未得到改善。2018年,黄女士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立案后,余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见面时爆发大争吵,导致调解工作无法继续。鉴于当事人负面情绪较重,法官委托具有心理咨询专业资质的社工卢小群,开展社会调查、庭外调解、心理支持工作。

接到委托的当天,卢小群详细阅读了余法官出具的案情介绍和调查清单。随后,卢小群分别走访了当事人双方的父母与邻居,并分别与夫妻俩谈话。根据调查收集的信息,社工将两人的生活环境、经济状况、亲子关系等内容分析客观地写进了《家事案件调查报告》。开庭后,法官向原被告双方解读了该报告,原被告对报告内容也表示认可。

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法官抓住男方父母对孙子的疼爱,和女方与儿子较为亲密的亲子关系两个关键点,并以此为基础,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平分手,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中保障了男方及其父母对孩子的探视权,获得老人的认可。

(本报记者 吴国锦 黄丽青 通讯员 徐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