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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9年5月1日公告

2019-05-05 12:35: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公告

缔邦集团破管发字(2019)破管字第03号

福建缔邦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

《福建缔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18年11月12日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8年11月19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破字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

根据《福建缔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福建缔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两次分配,本次分配为最后分配,确定于2019年5月15日前实施,本次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管理人将根据相关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或者由债权人领取。

最后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1,714,476.89元,涉及债权均为新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认之普通债权。债权清偿率与前次已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相同,为2.223%。具体包含第008号债权人陈章进、陈庆财的债权分配额1,211,504.12元,第010号债权人林宝忠的债权分配额502,972.77元。

对未受领的分配额的提存:对本次分配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以及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对诉讼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的提存:分配额共计人民币4,798,349.75元的债权,因在本次分配公告日涉及债权确认的相关诉讼尚未终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管理人将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将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福建缔邦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5月1日

认领公告

2019年4月20日1时40分许,长乐区公安局海防大队根据线索在长乐区营前街道航鸿装璜制品有限公司附近路段查获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案一起,现场查获闽AP6558(闽AC705挂)改装油罐车一部,查扣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32.4吨。 因上述成品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长乐区公安局海防大队认领,逾期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海防大队

2019年5月1日

认领公告

2019年4月28日1时许,深沪边防派出所在晋江市深沪镇金田开发区垃圾回收站附近海岸线巡逻时,发现有三部改装厢式货车运载疑似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经现场检查,三部厢式改装车,车牌号分别为,闽E95V63、闽E03Q72、闽E39U70,现场未发现可疑人员。后经称量,闽E95V63为空车,闽E03Q72车上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成品油6.02吨,、闽E39U70车上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成品油7.27吨,总计13.29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和车辆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晋江市公安局深沪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晋江市公安局深沪边防派出所

2019年5月1日

余彩晶:

本院受理原告刘世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闽0922民初690】,以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闽0922民初844】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922民初690号案件以及(2019)闽0922民初84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日

刘春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922民初84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日

林义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922民初84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日

彭兴桔:

本院受理原告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922民初95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日

张祖义:

本院受理原告官仁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法庭(四)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日

杨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定。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22民初60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准许王敏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日

张宇文:

本院受理原告肖鹏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322民初7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张宇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肖鹏飞欠款5622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6元,由张宇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日

林永兴:

本院受理原告卢胜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32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林永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卢胜保货款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7元,由卢胜保负担183元,由林永兴负担242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日

黄明亮、王芳棋:

本院受理原告郑富尧与被告黄明亮、王芳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闽0427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黄明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郑富尧各项损失共计116178元;王芳棋对第一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用4178元,由黄明亮、王芳棋负担312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日

廖阳芷、许睦金: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与被告刘正健、廖阳芷、许睦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刘正健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427民初1385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日

陈金珍、黄素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东庄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05民初50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陈金珍应偿还给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48889.32元及截至2017年7月24日的利息、复利5217.99元、滞纳金10791.6元,并自2017年7月25日起按领用合同约定的方法继续计算利息、复利、滞纳金至偿清之日止(折合年利率24%为限);陈金珍应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驳回原告对黄素莲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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