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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法院首起“套路贷”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2019-05-10 10:45: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0日讯 5月8日,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县首起“套路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34500元。

被告人陈某系原永春县某镇人大代表、某村村委会主任。陈某为非法占有被害人5万元的财物,在被害人仅实际借款1万元的情况下,通过让被害人签下5万元借条的方式,虚增了借款金额,随后在被害人已经实际还款的情况下又借助法院诉讼的手段,非法占有了被害人31800元的财物。此后,陈某被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永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实施“套路贷”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计人民币6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王灿阳  黄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