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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9年5月14日公告

2019-05-31 14:35:5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清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环罚〔2018〕161号
 
福清市汇品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1M09K4R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元洪投资区元海二路顺味食品厂5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穆小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向环保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投资额为19万元的木制室内楼梯生产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且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也未验收。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12日《福清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福清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2018年6月12日现场拍摄的照片、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福清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融环保法〔2018〕1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违法条款,以及我局的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同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举行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于2018年6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报告,希望减免处罚。经过集体审议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申述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形,故我局依法不予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的建设,并处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
 
(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18年8月31日前改正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境治理设施未配套或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的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罚款金额总计贰拾万零壹仟玖佰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立即停止未经环保审批项目的建设;2、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项目需配套的环境治理设施的配套、验收工作。你单位应将上述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户。
 
账号:350618107156241035009000003
 
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建行福清支行
 
科目代码:103050199(环保局)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福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清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14日
 
林华荣与叶平清债权转让通知
 
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林华荣与叶平清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林华荣已将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3)蕉民初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和相应的从权利依法转让给叶平清。现双方公告要求债务人黄祥旺、石小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叶平清履行(2013)蕉民初字第34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截止2019年5月12日,债权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相应利息。
 
特此公告
 
林华荣 叶平清
 
2019年5月1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安市金贵种植合作社专业合作社2019年5月10日的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玉妹  联系电话:13950588620
 
联系地址:福安市潭头镇西洋镜村坑里16号
 
福安市金贵种植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组长:王玉妹????副组长:王龙发
 
2019年5月14日
 
遗失声明
 
晋江市思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一份,核准号:J3972007200001,账号:1408822909000006909,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福埔支行,现声明作废。
 
晋江市思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宁德哥龙电机有限公司2019年5月8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庆华 联系电话:13860306966
 
联系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坂中乡坂中村职专北路7巷1号
 
宁德哥龙电机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王庆华 副组长:蔡玉华
 
2019年5月14日
 
公告
 
吴俊新:
 
位于南安市官桥镇内厝村原泉州惠民置业有限公司的三处国有土地即将由南安市人民政府收储,特此告知。
 
?东星集团
 
2019年5月14日
 
公告
 
2009年12月30日,宁德市蕉城区赤溪镇墩头村委会(甲方)与福建省宁德市赤溪茶叶有限公司(乙方)订立承包山地合同。鉴于该合同存在内容瑕疵,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达到双方的预期效果,为此,2019年5月11日,经双方协商达成终止该合同的协议。内容如下:
 
1.乙方支持甲方保护水源山地。
 
2.乙方支持墩头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愿意将2009年12月30日从甲方租来的全部山林地归还给甲方。
 
3.此协议签订后,甲方与乙方于2009年12月30日订立的承包山地合同终止。
 
4.合同终止后乙方拖欠甲方的租金不再履行,乙方放弃其承租的所有山林地和地上作物。
 
5.合同终止后,乙方可以继续保留其在茶叶基地原有的宣传牌,期限为20年。
 
6.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各执一份,当年戏头存档一份。
 
为确保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终止协议,今特对协议内容进行公告。
 
宁德市蕉城区赤溪镇墩头村委会
 
福建省宁德市赤溪茶叶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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