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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带头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2019-07-09 14:09:4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9日讯  “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日前,由寿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韦某某故意伤害案在寿宁法院开庭审理,寿宁县检察院检察长林晖出庭支持公诉,带头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办理案件。
 
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韦某某在街上遇到吴某某,因其认为吴某某误会他有收到别人的100元酒钱,便要吴某某还他个清白,继而二人发生争吵,韦某某朝吴某某的右眼角处、鼻子和眼部中间各打一拳,造成吴某某受伤。2019年1月2日,经寿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4月1日,被告人韦某某的亲属和被害人吴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代表韦某某一次性赔偿吴某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0600元,吴某某对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作为该案承办人,林晖认真审阅了案卷材料,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制度的相关规定。随后,寿宁县检察院向寿宁县司法局发出《社会调查委托函》,委托司法局对韦某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鉴于被告人未请律师,寿宁县检察院向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在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定罪量刑和庭审方式的建议。
 
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简化庭审程序,采纳起诉书认定事实及量刑建议。庭审中,林晖深入剖析了案件发生的原因,阐明了犯罪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对被告人和旁听人员进行了法庭教育,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行,既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提升案件的诉讼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林晖对记者说。
 
(记者 黄锡顺 通讯员 吴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