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结一起案 恢复一片绿
厦门同安法院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6日讯 “我们院集中管辖了全市六区的一审涉生态案件。如果判决结果涉及生态修复,而被告所破坏的林地又无修复条件,那么,在基地内就可实现集中修复。”日前,在“厦门生态审判碳汇教育实践基地”采访时,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隽告诉记者。位于同安区汀溪镇堤内村的“厦门生态审判碳汇教育实践基地”占地500亩,基地既可以作为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异地生态修复的基地,又可以作为向公众开放的生态环境教育场所。 “厦门法院生态环境司法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一期工程落成仪式揭幕 办结一起案,恢复一片绿,教育一群人。在今年3月12日,同安法院会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安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同安区农业与林业局、同安区汀溪镇堤内村等单位,共建了这个“厦门生态审判碳汇教育实践基地”,并在基地内种下了第一批苗木。该基地的建立在厦门为首创。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是我国环保领域的一个痛处,同时也是一种无奈。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同安法院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实现惩处犯罪和环境修复并重的目的。 除了打造生态审判碳汇教育实践基地,在同安区委的大力支持下,同安法院首先倡导并联合区检察院、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建立厦门首个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共同出台《同安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厦门首个“生态审判碳汇教育实践基地”揭牌 区别于一般的生态修复赔偿金的事后生态修复功能,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且损害赔偿资金尚未及时到位情况下,以简化的程序应急垫付资金控制、清除污染,起到避免损害后果扩大的作用。 专项资金来源包括区财政专项经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资金、涉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案件罚金、环境公益组织捐赠资金等,切实提高资金循环利用效益。 在同安法院集中管辖全市六区涉生态环境资源“3+1”案件的前提下,该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将扩大到全市涉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为厦门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提供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