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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9年7月19日公告

2019-07-19 14:19:59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9年7月16日05时30分许,我支队在闽江港内壶江大桥下(北纬26°06.436分,东经119°38.126分)查获一艘钢制油船,(无船名船号,船长约40米,宽约4米,船体涂刷灰色油漆),船上无船员,船上未发现船舶证书,船该船涉嫌运输无合法、齐全成品油案。因上述油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携带船舶有效证件及成品油相关手续来我队认领。联系电话:13559434961,联系地址: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东街村坑里188号)

福建省海警第一支队

2019年7月19日

认领公告

2019年7月16日10时30分许,惠安县公安局辋川边防派出所民警在惠安县辋川镇后任村后任码头附近海域开展巡查时,发现一艘涉嫌“三无”船舶(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长约15.1米,宽约2.95米,高约1.45米吨位约20吨,钢制材料,墨绿色船体,辋川边防派出所民警当场依法对该船舶进行暂扣。因上述查扣船舶原主不明确,请以上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惠安县公安局辋川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按规定予以拆解。

惠安县公安局辋川边防派出所

2019年7月19日

认领公告

2019年7月9日21时30分,我单位执勤人员在福建省湄洲湾惠屿以南附近海域(25°09.83′N,118°59.75′E)查获一艘涉嫌运载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的钢质船舶(外壳未涂刷船名船号,船长约为22.05米,宽约为4.36米)及船载成品油59.16吨。查获时,船上无船员,在该船上未发现该船船舶证书及船载成品油的任何手续,此后经多方调查仍无法查证该船船主及货主的任何信息。现依法在《福建法治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请该批成品油的货主及船主到我单位认领,逾期我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置。(联系电话:13959789650,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后渚港居港路69号)

福建海警第二支队

2019年7月19日

认领公告

2019年7月,莆田市公安局石城边防派出所在兴化湾黄瓜岛附近海域发现一条无主船舶(钢质,外壳未涂刷船名船号,船长约10米,宽约4米),船上无任何船舶证书。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请船主持有效证件到我所认领,逾期我所将依法进行处理。联系电话:0594-5251110,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寨内188号石城边防派出所。

莆田市公安局石城边防派出所

2019年7月19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陈镜源、黄施萍、陈建成、许丹妮、黄晓平、张文茁、泉州市荣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鉴于贵方未能如期归还债款,现债权人孙涛、周生龙:已将(2017)闽0102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权转让给刘芳(身份证号码:432624196312076120)。特通知你方自本公告之日起,向债权受让方承担还款责任。

债权人:孙涛 周生龙

2019年7月19日

认尸公告

2019年7月17日9时,雄江派出所民警在闽清水口水电站江面上发现一具腐败的男性尸体,身长约1.6米,年龄在50岁-70岁之间,如有知情者请联系雄江派出所,电话:22508005。特此公告!

闽清县公安局雄江派出所

2019年7月19日

遗失声明

惠安县灿峰饰品店不慎遗失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6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50521600254590,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惠安县灿峰饰品店

2019年7月19日

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秀市监执履催〔2019)01001号

莆田市秀屿区笏石百分百便利店:

本局于2018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秀工商执处字〔2018]154号)。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义务。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9日

认领公告

2019年5月29日8时许,宁德市公安局海防支队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三都海域附近查获一艘涉嫌装载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的油船(铁壳,长约25米,宽约4.5米,刷有“仓鸿663”的船名号,船身蓝色),船舶主机铭牌标识为:P86G1092P360ⅡR200)查扣成品油107.47吨,且该批成品油无人认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请该批油品所有人持合法、齐全手续到我支队进行认领,逾期我支队将依法进行处理。

联系方式:叶警官

电话:0593-2923105

宁德市公安局海防支队

2019年7月19日

张新文、郑利华:

本院受理原告闽侯县甘蔗永和五金店与被告张新文、郑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张新文、郑利华向原告偿还水电材料货款共计人民币76849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福建省康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廖福玲与被告福建省康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5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郑泽(住福建省永泰县盖洋乡盖洋村墩前83号)、

郑家海(住福建省永泰县盖洋乡盖洋村墩前83号)、

郑加程(住福建省永泰县盖洋乡盖洋村墩前83号):

本院受理(2019)闽0125民初1703号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泽、郑家海、郑加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嵩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谢榕仁(住福建省永泰县盖洋乡珠峰村珠峰9号)、

谢利仁(住福建省永泰县盖洋乡珠峰村珠峰13号)、

谢巧仁(住福建省永泰县盖洋乡珠峰村珠峰11号):

本院受理(2019)闽0125民初1705号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榕仁、谢利仁、谢巧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嵩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郑夫桂(住福建省永泰县盖洋乡盖洋村铁板寨14号)、

苏雪玉(住福建省永泰县盖洋乡盖洋村铁板寨14号)、

郑夫清(住福建省永泰县盖洋乡盖洋村铁板寨14号)、

郑少河(住福建省永泰县盖洋乡盖洋村墩前25号):

本院受理(2019)闽0125民初1706号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夫桂、苏雪玉、郑夫清、郑少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嵩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郑家海(住福建省永泰县盖洋乡盖洋村墩前83号)、

王妙容(住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外山村外山路55号)、

郑泽(住福建省永泰县盖洋乡盖洋村墩前83号)、

郑加程(住福建省永泰县盖洋乡盖洋村墩前83号):

本院受理(2019)闽0125民初1702号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家海、王妙容、郑泽、郑加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嵩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郭宁、郭金清、郭玉玲:

本院对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3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邹康源、邹春松、林新: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邹康源偿还借款本金199621.92元及利息40442.45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4月20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直至还款之日止;2.邹春松、林新作为邹康源的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你方共同承担。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故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裁判。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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