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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过程中财物遗失,由谁埋单?

2019-07-23 11:39: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3日讯 上杭县庐丰乡某村村民黄某与陈某常因相邻耕地水源的使用问题发生矛盾。7月4日,黄某发现自己已插秧施肥好的田里的水正被放掉,因此找正在拔秧苗的陈某理论,双方为此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第二天早上,黄某发现其佩戴了十几年的金项链不见了,黄某认为是在打架过程中陈某掐其脖子时被陈某扯走了,于是找到陈某,要求其归还或赔偿她的项链损失。陈某则表示她未曾见过黄某的项链,更没有拿黄某的项链,因此不愿作任何赔偿。一方要求全额赔偿,一方则分文不给,双方对赔偿问题争论不休,均于7月5日向乡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现场

调解员到事发现场查看并对双方了解事情经过及相关情况后,组织双方当事人、村干部、乡包村干部等于7月8日到庐丰司法所进行调解。调解员认为,目前最主要的是断定黄某的金项链是否是在打架过程中遗失的。于是双方找来两位证人张某某和林某某。张某某证实打架前近距离见黄某时确定黄某佩戴了项链,并远距离目睹他们的打架经过,因自身腰疼无法劝架,故喊了林某某劝架;而林某某证实劝架后确实未曾发现黄某佩戴有项链。

经两位证人证实,黄某的金项链确实是在打架过程中遗失,因此调解员为双方讲解责任分担问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双方打架造成金项链的遗失,所以俩人都有过错,对此都需承担责任。但是双方还是各执己见,黄某认为如若不是项链被扯,她佩戴了十几年的项链也不会不见,陈某应该赔偿所有损失;陈某则认为如若黄某自己早发现项链不见,就能找回项链,而且自己在打架过程中手也受伤了,目前干活手都还不利索。

于是,调解员通过讲解相关案例,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认识到自身对此应承担部分责任。经调解员多番劝解,陈某认识到自己对黄某金项链的遗失负有责任,于是松口愿意承担500元的损失,而黄某认为自己十几年前买的项链价值七八千元,如今500元的赔偿她是绝对无法接受的。对于黄某金项链损失费问题,调解员指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现如今金价是每克200多元,一条金项链的价值大概在2000-3000元左右,因此建议双方各自让步,由陈某赔偿1000元给黄某。

双方对此建议都不满意,并再次争吵不休。于是,调解员当即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调解。对于陈某,调解员从打架导致黄某项链遗失造成的损失入手;对于黄某,调解员则从打架致使陈某受伤方面入手。经过调解员入情入理耐心的劝解,最终双方互相让步,同意由陈某赔偿黄某金项链损失费1000元,并达成调解协议。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建洲 蓝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