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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与超越

2019-08-12 12:09: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读李瑜青《当代中国法治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研究》

我以前比较相信读书会对一个人产生影响,甚至会改变一个人。因为我自己很清楚哪些书、哪些人具体影响了我,或者改变了我的观念。但这些年的求学经历使我越来越怀疑这个结论。尤其一些书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失去了社会历史语境,法律制度和原则成了答案、成了信条,然后就成了教条。问题会有答案,难题则没有。没有问题,又没有道理,就一定枯燥乏味,就一定说不出中国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如霍姆斯所言,就实践而言,人注定是地方性的。真正的伟大融入生活,成为常规,成为背景,因此不彰显。我们很难首先察觉已融入日常生活的那些规则和制度,更难经此想像性重构当初催生那些制度的、那些曾令人们生离死别的难题。这些难题并没完全消灭,至今仍以各种方式潜伏或隐匿在我们身边。法律与其说是被规定的,还不如说是被实践。法律并不像光一样畅通无阻地直射于社会生活,而是在具体场景的复杂运作中,在种种冲突和妥协中,以迂回曲折的方式触及我们的社会生活。

我的一位老师曾经说过,判断一个人在学说史上的地位,就看他是不是绕不过去的人物。比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等人可能就是绕不过的人物。在探讨相关问题时你不能不提他们。

我想,对于中国的法律人来说,《当代中国法治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研究》也是绕不过去的。在讨论诸多问题时,我们不能无视李瑜青在这本书中对当代中国法治进步的反思,不能无视他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提出的诸多观点。在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学者中,李瑜青教授无疑是最勤奋、最具现实空间感的。他发表论文500多篇,出版论著、译著50余部。读过李瑜青的许多著作,我了解到,在讨论中国法治建设问题时,他的一个根本理论前提在于,法治建设是有条件的,是嵌入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条件等因素之中的。不存在脱离条件的法治建设。在此问题意识下,李瑜青的“理论”始终是在追问并反思中国法治的可行性、系统性,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实施。

“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所谓理论,简单来说,就是一套相互关联的命题,为事件的发生方式提供说明。理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知识类型,可将其视为解决问题而发明出来的一种工具、一种猜测、一种尝试性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在这个意义上,可将其称为一种普遍性知识。但这又会引出另一个问题,我们是否有了一个科学的理论,有了完备的法律,法律的实施就自然而然实现了?回答是否定的。李瑜青提出,一个理想的法治世界,不可能通过拿来主义的方式就可以达到。当下中国法治实践的探索在实现自主性的过程中,既需要从批判的法学观过渡到理解的法学观,也需要从“关于中国”的研究路径过渡到“根据中国”的研究路径上来。

这是其中的一大贡献。当然,贡献是多方面的。在我看来,突出的还有两点。一方面,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方法功能。李瑜青认为,“根据中国”的研究进路,首要的则是需要对中国自身的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等构成要素进行实证探讨,从法与社会的关系中突出关注法律的有效实现问题。将“根据中国”研究进路的内在精神,投射在法学研究方法上,则需要重视法律社会学的学术成就。作为法学思潮的法律社会学,我们从中可以领略涂尔干、斯宾塞、韦伯、庞德等经典思想,也可以发现弗里德曼、塞尔兹尼克等现代大家风范。但是仅仅评介和研究各式法律社会学思想对“根据中国”学术思路的拓展,对法学学术自主性的推进,所具有的功效仅仅是表面的,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对作为方法的法律社会学加以重视。对作为方法的法律社会学的重视,可以进一步激活法律社会学内部的各种思想并将其逐步地转化为社会实证和经验调研的工具。可以进一步推进法律社会学所具有的学术功能,如搜集资料为立法作准备,对司法过程进行分析,对执法的法律依据进行研究等。

另一方面,李瑜青对以往以抽象的道德原则或是逻辑体系来推演的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了范式转换。他将广义上的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进路引入法治研究。他批判了对法治过于形式化、空洞化的倾向,指出,法律不是外在于人的、高高在上的一项宏伟的制度安排,而是在细微的场景中被人们所运作的一种技术。他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在中国特有文化条件下进行的实践,必须把握好中国的法与中国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社会结构等互动关系。以简单化的方式推进法治建设,唯一的可能就是会在实际中被撞得头破血流。李瑜青论证了德治对法治文明的精神功能、诚信机制在法律实施中的价值、中国法制传统中隐形系统的价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等问题。作者旁征博引、涉猎广泛。虽然书中所提出的不少问题,远远超过我所能够评价的范围,但其中浮现的问题意识和理论建构的勇气,让人印象深刻。这些将进一步激活法律社会学的各种思想,并有力推动法治理论、法治实践的进步。

(黄丽云 作者单位:福建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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