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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美法院宣判一起四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19-08-13 10:21:4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3日讯 日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连某唐、连某克、林某宾、叶某艺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综合全案各被告人的情节和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连某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五万元;对被告人连某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林某宾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三万元;对被告人叶某艺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据悉,该案被告人系集美区侦破的首个恶势力犯罪集团。

2009年8月至本案案发时,被告人连某唐连任厦门市集美区某村村委会主任。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连某唐借集美区某村地界及周边多处工程开发之机,为在相关项目施工中谋取利益,纠集被告人连某克、林某宾、叶某艺等人,形成以被告人连某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连某克、林某宾、叶某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集美区某村及周边的工程项目中,先后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获取大量非法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唐、连某克、林某宾、叶某艺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使他人形成心理强制,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连某唐、林某宾以威胁手段,向单位勒索人民币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连某唐在担任集美区某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价值约人民币272.17万元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连某唐、连某克、林某宾、叶某艺为共同实施恶势力犯罪组成固定的犯罪组织,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连某唐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陈威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