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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警察” 带女老板躲避“追杀”

2019-08-14 12:35: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假冒身份“上瘾”,“捞人”不成终被识破

“假警察”的身份让刘某达尝到了甜头。回到永定后不久,刘某达又一次以“警察”的身份进行诈骗。

2018年11月,刘某达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王某的微信,并自称在派出所上班。俩人平时有一搭没一搭聊着。凑巧的是,几天后王某的男朋友一行三人因嫖娼被派出所抓获。王某立马想到自己前几天才添加的一个微信好友是在派出所上班的,不知道他有没有办法把男友“捞出来”。

于是,王某向刘某达求助,刘某达告诉王某,只要及时交罚款,就可以不用拘留。一开始王某半信半疑,不断在微信上询问刘某达的真实名字。刘某达刚好有一个同学叫刘某生在该派出所上班,便告诉王某自己叫刘某生。于是王某相信了刘某达,并通过微信分四次转账给刘某达人民币5000元。其间,刘某达为进一步取信于王某,甚至编造了王某男友的朋友大闹派出所的故事。

钱转过去后,王某发现自己的男友迟迟没有放出来,想约见这位“刘警官”,却被一直推脱说没空。王某便对刘某达的“警察”身份产生怀疑,随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迅速将刘某达抓获。

另查明,刘某达曾两次因犯盗窃罪分别在2009年11月、2016年9月被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有期徒刑7个月。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刘某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提醒:

人民警察是秩序的维护者,上述案件中刘某达冒充“警察”身份,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严惩。广大群众在遇到困难需要寻求帮助时,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否则,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目标。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蓝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