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禁赌古今谈

2019-08-29 16:06:1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我国以钱财作赌注的赌博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出现,那时的斗鸡等赌博盛极一时。据《列子·说符篇》载:一虞姓富商,“设乐陈酒,主博楼上”。可见当时已出现赌馆。以后各代愈演愈烈,战国赌赛马,唐时赌斗鸡,明代马吊牌,清代斗蟋蟀,以后又出现牌九、麻将等等,不知有多少人因为赌博而倾家荡产。

赌博害人害己,扰乱治安,导致犯罪,是社会的一大公害,历代统治者都曾下令禁过赌。

据史料记载:我国第一部法典《法经》就有关于禁止和惩罚赌博行为的规定,这是我国最早有关赌博的成文法。《汉律》规定:无论官员百姓“博戏罚”,即使贵为王位继承人的太子,也要“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唐律疏议》中所规定的七大犯罪中,赌博被列入第五类犯罪,即违反封建礼教和管理秩序的犯罪。元朝建立后制定颁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律《至元新格》规定:官员赌博者要“杖七十,钱物没官”,并解除官职,一辈子不能升官,主管官员对赌博应捕故纵者,要处以“笞杖”,如收受赌博犯财物,则按赌博罪论处。明太祖朱元璋曾下令:凡赌博者断手腕。《大明律》规定:职官赌博“加一等”治罪,作为官员后备军的国子监生员,犯赌博罪者一律革职为民,断绝仕途。清代对赌博条款又具体规定:“凡官吏参与赌博,要革职枷号两月,鞭一百。”并且“不准折赎,永不叙用。”民国时期,孙中山先生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也十分重视禁赌工作。为绝赌风,政府颁发了《内务部报告禁赌博呈》,明确提出:“赌博陋习,最为社会之害,律法在所必禁。”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权所制定的刑事法律中,将赌博罪列为普通刑事犯罪之首。

法国谚语说:“赌徒的钱包上没有锁。”清朝的蒲松龄则云:“天下之倾家者,莫速于赌;天下之败德者,亦莫甚于博。”百姓赌博,害在一己一家。官员涉赌,则腐败必至,政务荒废,纲纪废弛,信用尽失,德治难行。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花大力气整治赌博等社会恶习,在《刑法》中明文规定:“以营业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为业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采取一系列严厉措施。但为什么赌博现象总是禁而不止?前些年,一些地方,赌博恶习又有所抬头,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也参与赌博,据媒体披露:过去几年就有数十名官员或企业领导栽在澳门赌场,他们输掉的钱款,少则几百万,多则上亿元人民币,可见其危害之大。

在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以刹住赌博之风上,我们且不说用《太平刑律》那种“凡朝内军中如有兄弟(即官员、士兵)赌博者斩首”之重典,我们不妨效仿清雍正帝奖惩严明的禁赌措施。雍正十二年(1734年)六月,镶红旗满洲都统衙门派出缉拿赌徒之官员呈报,在北京阜成门东下马庄一镶蓝旗满洲闲散钟库家中,拿获设局掷骰子聚赌之人4名。在雍正帝的谕令下,除把几个赌徒交刑部照例治罪外,还将有关镶蓝旗满洲官员交部查处,以失察论处,对于缉拿赌徒有功的官员,则分别给予记录或奖赏银两。雍正五年(1727年),四川提督黄廷桂先后破获聚赌案件25起,缉拿赌徒128名。雍正帝得报,谕黄廷桂:“凡严禁之事,但恐日久废弛”,令他“以长久为务”,坚持数年,不可突击一时,便放松下来。

我想,我们对赌博的打击一定要持之以恒,“不可突击一时,便放松下来”,只有这样,涉赌现象才不会风过草起,故态复萌。

(谢华章)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