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生态公益林遭砍伐 顺昌县俩被告人领刑罚并复绿补种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6日讯 日前,顺昌县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破坏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另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两被告人在限定期限内复绿补种,进行民事赔偿。 2017年底,被告人蔡某某、蔡某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用油锯将其经营山场中的阔叶树进行砍伐,并将被砍伐的树木全部遗留在山场。经鉴定,该山场被砍伐的阔叶树木245株,立木储积量64.9188立方米。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蔡某某,蔡某到县建西林业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顺昌县检察院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被告人蔡某某、蔡某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级生态公益林245株阔叶树被毁,损害了社会公益利益。经鉴定,该生态公益林被砍伐的林木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4.77万元。该林地生态环境修复费为10919元。据此,县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前,两被告人同时缴纳了部分赔偿款用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赔偿。 两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对被毁坏的生态公益林进行补种,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三年,若不能按期履行修复生态法定义务,仍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此外,两被告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毁坏的生态公益林恢复原状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4.77万元。 □记者 汤仙念 (福建长安网记者 陈宇 通讯员 林继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