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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是无情胜有情

2019-10-10 12:51:39 来源:福建法治报

古人断案判词面面观

今年初,何翠玲犯遗弃罪一案在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首次将“学习如何做母亲”写入判决书。这样的判决在全国尚无先例,因此引起人们的热议。有人认为,法律判决不能用道德说教,严肃的法律不能掺杂任何附加的感情用语。笔者却以为,此判决给法律判决词注入了人性化的含量,很好地把道德情感与法律有机相结合,值得推崇。

自古以来,人们总是把法官描写成“铁面无情”“铁石心肠”的不食人间烟火的超人或神。其实自古法官为人做,道是无情胜有情。信手拈来几则古人断案的判词,看古代法官的人之常情。

从敦煌山洞出土的一份唐代离婚案判词如是说:“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准妻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蛾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从这份判词中可以看出,这对夫妻因长期感情不和,法官为“解怨释结”而判决离婚,准其“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好聚好散。并预祝女主人能选择一个“高官”再嫁。情理交融,怎能让人不服。

大文豪苏东坡,也曾任“法官”。苏东坡到杭州当太守时,有一官妓,申请解籍,欲过正常人生活。该妓被人们称作九尾野狐,相当于如今的艺名、网名。东坡提笔判云:“五日京兆,判断自由;九尾野狐,从良任便。”判词实为一副对联。该妓得此而甚喜,千谢万谢。

有忤逆子打死其母,东坡依法判其罪后又道:“打杀其母,禽兽不如。”用的是《晋书·阮籍传》之典:“有司言有子杀母者,籍曰:‘嘻!杀父乃可,至杀母乎!’坐者怪其失言。帝曰:‘杀父,天下之极恶,而以为可乎?’籍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杀父,禽兽之类也。杀母,禽兽之不若!’”同样案情,法官若多学而擅诗文,语自简洁多味,书判竟似美文。

在民间广为流传的郑板桥“审牛”案故事,则体现出古人断案,充分考虑到“天理、国法、人情”,把法、情、理融化其中。该案说的是两家为牛打起官司,原告说李某家的牛把他家的牛抵死了,要求李某赔偿。被告李某说,他家牛和我家牛在一起吃草,谁知两头牛为争草,就发起性子,互相抵了起来,我咋拉也拉不开,我家的牛壮实,结果就把他家的牛抵死了,这不能怪我,咋说俺也不会赔他的损失。原被告在大堂上争执不下,郑板桥在大堂上听得明白,大笔一挥,写下了判词让衙役分别发给原被告各一份,二人看判词后转怒为喜,原来二人接到的是相同的判词,上面写着:“牛抵牛,角碰角,活牛两家用,死牛两家剥。”体现了以调为主、案结事了、以和为贵的理念。

而当下我们法院的裁判文书中,由于格式化的色彩太浓,而且缺少人情味,更缺乏法官运用各种伦理资源去解决纠纷,判决文书不仅显得“冷冰冰”,大多刚性有余,情感不足,缺少“人情味”和人性化,这是个缺憾。情不通,感情相悖,即便再精准的法言法语,也免不了变成好雨浇在石头上,使判决的效果也大打折扣。

“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律并不是超乎社会生活的铁板一块,法的目的在于惩恶扬善,在于帮助人们解决纠纷,禁奸止过,为最大多数的人谋取最大的幸福。情与法,看似两相抵牾,其实并不矛盾。法律是无情的,但法官应更懂得感情、富于人情味。在法律裁判文书中,充分考虑到法、情、理,克服铁面冷峻的一面,增添些人情味,彰显人性化,对于化解矛盾、止争息讼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虽然今之书判和公文不能如苏东坡等人那样写,但也应尽量多点文采而不失人情味,不要总是生硬且干巴巴的。

(□杨怀荣 作者单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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