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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同安法院宣判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2019-10-23 10:21:3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3日讯 日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马某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某峰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继续追缴、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4564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峰于2011年在福建省莆田市加入名为“天津天狮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 2012年在该传销组织中任“主任”,2013年初任“经理”,后任“总管”。该传销组织自上而下设置“总管”、“经理”、“主任”、“业务代表”、“业务员”等层级,每个传销窝点以“小主任”为核心,由“小主任”授意“管家”管理具体事务。

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马某峰先后直接派遣或间接委派该传销组织团伙成员刘某某、高某某、聂某某、肖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在福建省龙岩市、浙江省杭州市、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同安区组织、发展传销组织,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在组织、发展的过程中,以游玩、谈恋爱、做生意、找工作为诱饵,将被害人骗到传销窝点,后采取搜身、按压、捂嘴、灌水、呛水、拳打脚踢、威胁恐吓等手段控制被害人致不敢反抗;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6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56400元,并致一人轻伤;非法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47人次,并致2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峰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组成了以马某峰为首要分子,以刘某某、高某某、聂某某、肖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已判决)为重要组成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网络营销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虚构的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该集团在组织、发展传销组织的过程中,以欺诈、诱骗等手段将被害人骗到传销窝点,以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按照被告人马某峰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据其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同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