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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司法屏障 呵护绿水青山

2019-10-25 09:25: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明溪县人民法院强化生态环境审判工作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5日讯 明溪县素有“森林城市”之美誉,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拥有80%的森林覆盖率,良好的生态环境已成为明溪县一张靓丽的名片。近年来,明溪县人民法院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整个生态环境审判中,不断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更宽领域持续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明溪样本”升级版。据统计,截至目前,该院共审结涉环境资源类案件263件,审结涉环境公益诉讼类案件6件,管护、修复被毁林地1500余亩。

创新生态修复机制

不久前,明溪法院在辖区盖洋镇生态巡回审判点公开审理一起故意毁坏林木案,共有100余名村民、护林员参与旁听。被告人杨某为增加收入,将村集体所有的林木任意砍伐,种上了果树。经鉴定,被杨某砍伐的林木共计882棵,立木材积84.2立方米,数量巨大。

“过去'人关山荒'是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更加严重,不仅是'人关山荒',即使赔钱了山还荒。因此,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好'关人'“赔钱'与'复绿'措施的有机结合。”明溪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黄太有说。

明溪法院在开庭前积极引导被告人参与生态修复,被告人杨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认罚,愿意履行修复义务。最终,明溪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赔偿村委会林木损失一万元,并向被告人杨某发出《植树令》,责令杨某三年内造林补植300株。该份《植树令》是明溪法院保护生态环境又一举措。通过《植树令》建立起“打击犯罪+生态修复+生态保护”机制,督促被告人主动修复、主动保护、主动宣传,防止一判了之的被动局面,取得“一判三赢”的良好效果。

司法强力筑牢绿色生态屏障,就要不断扩展生态保护的覆盖面。为此,明溪法院构建起全方位、多样化、多角度的立体司法修复模式,从补种树木延伸到保护鸟类资源、珍贵树木、山林、滩涂、水资源、矿资源等领域;先后联合明溪县林业部门开展农户猎户培训班、牛蛙养殖污染防治座谈会;联合明溪县河长制办公室共同签署《充分发挥生态司法与河长制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致力于保护沙溪水资源;联合明溪县司法局、福建君子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修复性生态司法联动机制》。截至2019年7月,明溪法院发出《植树令》《珍贵树木保护令》《森林保护令》《水资源复清保护令》共41份,90余名被告人履行生态保护、修复义务。

探索公益诉讼模式

明溪县生态良好,被誉为“中国候鸟旅居小镇”,富有品种繁多的野生鸟类资源。丰富的鸟类资源让一些犯罪分子起了歹心,不惜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2019年1月8日,明溪法院第一审判庭内座无虚席。随着一声铿锵有力的法槌声响起,我省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潘某为盗卖和食用野生动物,将9套猎捕工具放置在山边、田间,捕捉到了7只野生鸟类。经鉴定,7只野生鸟类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价值人民币9352元,影响极其恶劣。

为了修复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明溪法院向被告人发出《生态修复补偿令》,责令被告人赔偿生态损失9352元的同时,缴纳生态环境修复公益补偿金3000元,并补种树苗100棵。最终,被告人潘某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此次的生态公益诉讼案很有典型示范教育意义,通过庭审观摩,有效震慑了一批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法院通过以案说法,普及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增强了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有效发挥了审判的教育引导功能。”明溪县野生动物保护站站长肖书平说。

早在2016年,明溪法院就开始探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模式,并依法审结福建首例、全国第五例涉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最终入选全国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也为生态环境公益审判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2018年3月,在审结该公益诉讼案件基础上,明溪法院联合检察院成立了环境公益诉讼示范教育基地。该基地是明溪法院为总结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经验,推进该类案件规范、有序开展,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践行生态修复司法理念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