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19年10月29日公告
雷丽英、叶炳殷: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丽英、叶炳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902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刘延库: 本院受理原告陈崇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王金兰: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902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江绍毅、王为唐: 本院受理原告福鼎市水竹湖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江绍毅、钟郑基、邓德春、蔡海兵、王为唐、陈丽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裁定:准予原告福鼎市水竹湖农业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陈丽芳的起诉。本案判决:一、被告江绍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鼎市水竹湖农业专业合作社代偿的款项82664.74元及违约金8266.47元。二、被告江绍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鼎市水竹湖农业专业合作社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公告费300元。三、被告钟郑基、邓德春、蔡海兵、王为唐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叶姜云(福建省永泰县长庆镇长庆村东山19号): 本院受理原告倪丽燕被告叶姜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125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泰县人民法院嵩口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陈杰祥(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辋川镇后许209号): 本院受理原告郑立铨被告陈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125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泰县人民法院嵩口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林光: 本院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与被告林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1.林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3958.12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计至2016年8月16日为37958.33元,之后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2.林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支出的律师费700元;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19)闽0182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遗失声明 陈美云与王君皇(持证人:王君皇,结婚证字号:J350182-2010-000385)结婚证一本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2019年10月29日 颜珍雄、黄杰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90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吴地彬、罗爱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902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陈作锦、郑菊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90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黄忠波: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902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张成恩、吴石银、张成乐、黄淑凤、陈景活、张香花、汤友宁: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902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