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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法院公开宣判闽东首起公益诉讼案

2019-10-30 10:47: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扁食添加膨松剂 小吃店主判拘役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30日讯 日前,寿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闽东首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刘某应附带民事公益赔偿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本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7年9月初,刘某为追求扁食口感,违反规定在扁食肉馅中超范围添加含铝成分的复合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并以每碗5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小吃店内销售。同月8日,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该小吃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将该店供应的扁食进行抽样、封装送检,至该时间节点刘某已销售添加有复合膨松剂的扁食七八天,销售金额在1600元至2000元间。经对样品进行有无铝、脱氢乙酸、硼酸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铝测定值436.2mg/kg。而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该项目指标为“不得添加”。

同年11月6日,刘某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在制作扁食过程中添加复合膨松剂的事实。今年7月20日,刘某自愿缴纳惩罚性赔偿金16000元。另经寿宁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刘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案件具体事实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周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