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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法院判决一起未成年人涉恶案件

2019-11-05 10:10: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5日讯 日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勒索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据悉,该案系海沧法院今年以来受理的首起未成年人涉恶案件,被告人李某某与许某、刘某某、井某某等人(均已判决)系同一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7年期间,许某(已判决)纠集李某某等人在厦门市内多地对摩托车载客工进行“碰瓷”,他们提前折断同伙手臂,后故意在同伙乘摩托车途中制造摔倒事故,以乘客受伤为由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向载客工索要大额“赔偿金”。其中,李某某事先折断手臂,负责冒充“受伤乘客”,配合同伙实施敲诈勒索。每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攫取到钱财后,许某根据分工任务不同,发放几百元至一千元不等酬劳,剩余的大部分钱财归自己所有。

2017 年12 月12 日,许某纠集李某某等人在海沧区新村附近故技重施,要求被害人刘某某送“受伤乘客”李某某就医检查。随后,许某安排多人冒充李某某亲友,在医院采取紧跟、围堵、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向被害人刘某某勒索“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后因被害人刘某某报警而未能得逞。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且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法庭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根据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低,真诚悔罪,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蒋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