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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新居民”!

2019-11-07 16:16:02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一部条例释放更多红利

多年来,千万群众从外地到福建,成为推动福建发展进程的一分子。然而,由于“作客异乡”的身份,让他们遭遇“同城不同待遇”的窘境。

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迫在眉睫。10月31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中的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流动人口义务、处罚情形等进行详细解读。该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实行21年的《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在名称上做了改动,从‘治安’到‘服务管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陈小兵介绍。

信息采集是实现流动人口管理的重要一环。“《条例》在信息报送上为流动人口‘减负’,取消流动人口本人申报居住登记的义务。”陈小兵总队长介绍。因此,在报送的社会主体责任方面,《条例》规定了流动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在当地就业”“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宗教活动场所负责采集和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并规定了信息采集报送的时限。

这个条例能带来的,不仅如此。凡持有居住证的“新居民”,均可以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邱福明也报上了一张公安惠民的成绩单:截至目前,我省流动人口数量为1073.08万人,公安机关累计发放居住证304.25万张,为居住证持有人办理出入境证件174.5万人次,换补领居民身份证30.14万张、机动车登记12.36万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80.97万人。

惠民脚步不停歇!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切实落实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政策,让更多流动人口在他乡“留得住、过得好”,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有力地促进他们尽快融入当地社会。

如今的八闽大地,越来越多的人从“他乡异客”变身“新福建人”,幸福生活愈加精彩!

(本报记者 谢梦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