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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 福州晋安法院罚其30万元

2019-11-12 11:09: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2日讯 日前,一当事人因滥用管辖权异议,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罚款30万元。目前,当事人已缴纳了全部罚款。

晋安法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被告福建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晋安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分配利润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被告福建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州市晋安区,晋安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法裁定驳回该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另查,该被告在晋安法院审理的另一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中,也以相同理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晋安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该被告明知晋安法院具有管辖权,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再次提起上诉,是对管辖异议权的滥用,使该案诉讼进程被恶意拖延,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民事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对此,晋安法院对被告福建某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决定。被告申请复议未获支持后,于日前主动到晋安法院缴纳全部罚款。

(晋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