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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若干问题探析

2019-11-12 11:27:54 来源:福建法治报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立法上保留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部分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本文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案件范围、侦查难点、应对措施等若干问题进行探析,以期对推进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所裨益。

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

(一)履行司法职责的四类人员

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来看,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主要是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4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规定,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明确不包括监察人员。

(二)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区别

并非所有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等部门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只有担负刑法规定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四种职责之一的,才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他在上述机关中从事人事、研究、后勤等人员,不负有上述四种职责之一的,便不属检察机关查办的“司法工作人员”;也不能只理解为直接或者具体的经办人,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也在其内;不能仅仅依照是否在编,对于一些不在编制,但是基于聘用、受委托等方式履行上述四项职责的其他人员,如人民陪审员等,也应当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范围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一)这类案件必须是在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这是对案件线索来源的规定,一方面是结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具有诉讼程序依附性的特点;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和属性。

(二)这类案件有限定范围。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必须作用于诉讼活动中,并且对诉讼程序公正或者实体公正已经产生了负面影响,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普通犯罪行为就被排除在这类案件范围之外,这类案件的具体罪名共有14个。

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

(一)犯罪线索难以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主体均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因此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他们在实施犯罪以前就已深思熟虑,因而规避法律意图更加明显,逃避打击手段更加隐蔽。

(二)案件侦查工作干扰大。司法工作人员大都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案发单位或多或少也存在一些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或担心“一票否决”,影响政绩,或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不仅不举报,有的还出面讲情,甚至不让处理,对检察机关办案不支持、不配合。

(三)涉案面广侦查工作复杂。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大都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或者错综复杂的民事行政案件相关联,大都属于“案中案”;背后往往存在贪污贿赂的事实,这也就需要与监察委沟通协调。

(四)案件侦查取证难度大。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大多以言词证据为主,物证、书证少,收集和固定证据的任务突出。

(五)侦查办案力量薄弱。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后,检察机关“两反”部门转隶,侦查力量削弱,办案经验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

推进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内部协作,突破案源瓶颈。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发现、移送机制,加强设区市院和基层院上下级之间、院内设机构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发现线索及时移送设区市院专门从事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检察部门。

(二)整合侦查资源,提升办案能力。在设区市院组建专业侦查队伍,成立专门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检察官办公室或办案组,集中全市检察系统侦查力量,精准高效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彰显办案成效。

(三)加强内外沟通,减少侦查干扰。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干扰多、阻力大的问题,一是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法委请示报告,改善外部办案环境;二是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指定异地管辖模式,以克服地方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三是加强与发案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做好释理说法工作,减少案件侦查的阻力。

(四)细化侦查策略,破解取证难题。一是要做好线索评估工作,确定该线索的可信度及可查性;二是要做到缜密初查,秘密调查取证,查实侦查对象身份和职务,确定是否立案;三是依法收集固定证据,科学合理地运用侦查谋略和侦查对策,选择案件的突破口,在讯问的同时迅速进行外围取证,多管齐下,确保收集到确实、充分、足以定罪的证据。

(五)完善工作机制,依法规范推进。要尽快研究制定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细化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流程,从实体与程序上全面规范侦查工作;着力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平台、侦查指挥系统建设,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在办案中的运用;加强与监察委的沟通协调,建立监检工作联系机制和协作办案机制,确保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精准衔接。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金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