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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9年11月14日公告

2019-11-14 15:00:51 来源:福建法治报

厦门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莆田市腾宇港口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2日在本报刊发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因公告内容调整,原公告声明作废,以此公告为准。更正后的公告如下:

厦门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莆田市腾宇港口建设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厦门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莆田市腾宇港口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厦门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莆田市腾宇港口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莆田市腾宇港口建设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莆田市腾宇港口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莆田市腾宇港口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厦门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莆田市腾宇港口建设有限公司

2019年 11月14日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利息截止基准日,后续借款人及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司法文书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附:公告清单  单位:万元 /(人民币)

公 告

陈雷(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9405015315):

因你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处人民币叁拾万叁仟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因你去向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莆田市荔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莆荔环罚告〔2019〕58号)和《莆田市荔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莆荔环听告〔2019〕40号),逾期视为送达。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可以在收到以上两份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地址:莆田市城厢区锦塘街20号,电话:0594-2621606)

莆田市荔城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4日

分立公告

经2019年11月10日股东会决议,福建美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亿圆整)拟存续分立,分立新设南平元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平市亚汇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美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存续。分立后福建美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减至7300万元,分立新设的南平元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南平市亚汇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福建美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若福建美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本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就债务清偿进行协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3860039996

联系人:罗生辉

地址:南平市延平区东溪路147号

福建美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4日

认领公告

2019年10月14日0时40分许,我局在金刚腿附近水域(北纬26°01′925″,东经119°30′403″)查获涂装有“祥运365”字样的运输船,该船舶运载海砂约1000吨(具体数量待测)。因上述运输船及船载海砂原主不明确,请上述财物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携带船舶有效证件及船载海砂手续来我局认领。联系电话:18606914577,联系地址: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长洋路8号(福州海警局)

福州海警局

2019年11月14日

公 告

福建唐煌数控雕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62272765U,法定代表人:李金裕):

因你单位从事汉白玉雕、花岗岩雕、蜜蜡雕加工,以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办理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莆田市荔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19〕206号),逾期视为送达。(地址:莆田市城厢区锦塘街20号,电话:0594-2621606)

莆田市荔城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邦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8月22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孙喆  联系电话:13799952202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树汤路50号树兜花园2#楼1层04店面

福建邦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孙喆 成员:古德炜

2019年11月14日

认领公告

马尾刑侦大队于2016年-2017年间侦办盗窃案时扣押了雕刻观音造型玉雕1个,挂坠为观音造型玉雕链条为绳子的项链1条,白绿相间的玉手镯1件,镶有晶体的金戒指1枚,挂坠为鲤鱼型金镶玉链条为绳子的项链1条。因上述5件物品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马尾刑侦大队认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依据规定处理并上缴国库。

单位电话:0591-83687110

联系民警陈斌:13809503161

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刑侦大队

2019年11月14日

郑宜平:

本院对原告林香平与被告郑宜平、福建省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平潭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郑宜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香平支付工程款211944.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42153.15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自2018年1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工程款之日止)。二、驳回林香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潭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4日

黄涛: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新盈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闽侯县分公司与被告黄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121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黄涛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州新盈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闽侯县分公司代为偿还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192878.53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4日

吴晨晨:

本院受理原告钟世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飞竹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4日

林秀萍、张国才:

本院受理原告黄堤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4日

林秀萍:

本院受理原告黄淑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4日

林惠凤:

本院受理原告邱宝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9)闽0123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4日

郑恭宁(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后郑村88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钦玲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181民初673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林钦玲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4日

郭吓盛(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东郭村后壁149号):

本院受理原告翁雅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181民初498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准予原告翁雅平与被告郭吓盛离婚;二、原告翁雅平与被告郭吓盛所生育的女儿郭宇彤由原告带领抚养,被告郭吓盛每月向原告支付郭宇彤的抚养费800元直至郭宇彤年满十八周岁且能独立生活为止;三、驳回原告翁雅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4日

郑培:

本院受理福建福思特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4日

吴伟荣: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703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4日

林明杰: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闽0322民初42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由审判员张世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福亮、崔志宝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2月24日上午九时在本院枫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4日

袁达威:

本院受理原告潘朝伟、陈玉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322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袁达威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潘朝伟、陈玉姗借款18516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18516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内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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