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龙岩中院宣判一起集资诈骗案 纸厂老板集资1.7亿被判无期

2019-12-11 11:05:48 来源:福建法治报

v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1日讯 11月22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十年前集资诈骗上亿元的被告人郭汉某作出一审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郭汉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0479799元,返还各被害人。

审理查明,2004年开始,被告人郭汉某即以造纸厂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他人融资借款2000余万元,随即背负巨额债务。之后,对外继续以投资煤矿、金矿矿山,以及投资地块、开发房地产、购买店面、房屋、闽丰造纸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项目落地分红为诱饵,向郑某某等17名被害人借款,并让林忠某、付茂某、曾月某等人帮其向不特定的多人融资。在债务不断增加、明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被告人郭汉某隐瞒债务情况,继续向外借款,直至2008年12月24日出逃。被告人郭汉某借款总数已达到人民币1.71447亿元无法归还。郭汉某还于2011年化名王秀海生活,于2018年7月6日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财物约人民币1.71447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发生于2008年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苏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