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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咒发誓与诉讼证据

2019-12-12 11:35: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近日,在网络上热传这样的一段视频:话说在江苏泗阳某法庭。原告白某和被告黄某是亲戚关系,白某诉称:2009年,黄某向他借款28000元,因为是亲戚,白某便把银行卡交给黄某让其自己去银行取钱,黄某签了白某的名字从银行取钱,未打借条,后来黄某就一直没有还钱。黄某辩称:根本就没有借过白某的钱。

此案标的额虽然不大,法律关系也并不复杂,但是原告的证据明显不足,事实难以认定。

白某面对黄某否认借款的辩词无法接受,但又找不到合适的反驳方式,便当庭提出:你要是敢在法庭赌咒发誓,这个钱我就不要了,撤诉!

说完原告白某率先跑到法庭院子里,对着花坛中的法典,单手举过头顶发誓。然后被告黄某也对着法典开始发誓:“要是我拿到原告一分钱,我全家人全死光!”俩人发誓完毕,原告白某真的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视频很火,在法庭用传统的赌咒发毒誓方式决定结果确实很罕见。殊不知,在法庭上赌咒发誓是有由来的。

古代最早断案借助鬼神以为证据。如在尧舜时期最早的法官皋陶,就是用一种名叫獬豸的独角神兽帮助判案,只要皋陶遇到不能断的案子,他就把獬豸牵来,獬豸撞谁,就说明谁有罪。

到了商周时代,在出土的青铜器铭文里记载,诉讼时要由双方向神灵盟誓、盟诅的内容,利用人们敬畏神灵的心理,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古代文明的进步,在司法裁判中很快就摆脱了以鬼神因素为证据的神判方式。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竹简有关古代诉讼审判程序的《封诊式》中,已经找不到有关鬼神参与的迹象。

在封建时代,诉讼证据以口供至上,“案以招定”“无供不录案”“无供不定罪”,从而导致司法官吏为获得口供用而不择手段。刑讯逼供应运而生,屈打成招,主观臆断,造成无数的冤假错案。

“如有虚言、愿遭天谴”等赌咒发誓内容及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确实触及灵魂,但赌咒毒誓终究有恶毒的一面,与现代文明和法治社会不相符合。

在现代诉讼中,裁判必须建立在诉讼证据的基础上,这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称之为“证据裁判原则”或者“证据裁判主义”。它排斥以神灵启示、主观臆断等非理性的因素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根据,使裁判建立在客观实在、理性讨论的基础之上。

在实行证据裁判原则的现代诉讼中,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国家专门机关行使职权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都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当事人就无法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支持,司法机关也难以行使职权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正如英国著名法理学家边沁提出的:“证据是正义之根基。”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建立完善的证据制度,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法律对证据概念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由此可见,没有证据的事实不叫法律事实,赌咒发誓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与他人进行经济往来时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再深的信任也比不上一纸借条,再毒的誓言也比不上实实在在的证据确定的法律责任。

长期以来,有人把“乡土社会”“熟人社会”的传统观念带入诉讼中,“熟人之间好办事”“官司没进门,两边先找人”,聘请律师,以有没熟人为标准等等。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打官司,就是打人情”的陈腐观念正逐渐为人们所摈弃;“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司法理念正日益深入人心。

(杨怀荣 作者单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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