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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非法电镀厂运作 污染环境被判拘役

2019-12-13 12:57: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3日讯 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3名被告人明知对方非法开设电镀厂,仍出卖电镀生产设备,并在安装、调试设备以及生产流程等环节为其提供帮助而触犯刑法的案件。被告人程某某、黄某某、郑某某分别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3名被告人退出的犯罪所得4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长乐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底,谢某某(已判刑)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也未建设相应的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在长乐区金峰镇某村开办电镀加工厂。被告人程某某、黄某某、郑某某明知上述情况,经商量仍将其3人共有的电镀生产设备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谢某某。同时,在被告人程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郑某某帮助谢某某安装、调试设备,被告人黄某某教授谢某某电镀生产操作流程与帮助联系电镀原料供应商等。

2017年4月至6月电镀厂生产期间,谢某某将未经任何处理的电镀废水通过PVC管道排放至厂房外的田沟中。经长乐区环保局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该电镀厂外排管末端村沟水样锌含量为121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锌排放限值(1.5 mg/L)约80.7倍。

案发后,区环保局已于2017年11月25日会同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将该案遗留现场的电镀废液、废渣共5.99吨转移并作安全无害化处置。

(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李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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