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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9年12月26日公告

2019-12-27 14:57: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周玉扬(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5208300733):

因你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对你作出处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处罚决定书,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莆田市荔城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19〕260号),逾期视为送达。(地址:莆田市城厢区锦塘街20号,电话:0594-2621606)

莆田市荔城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6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仓山区汇食园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一份,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序列号:20416110184591,现声明该电子营业执照作废。

福州市仓山区汇食园贸易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6日

遗失声明

福清市盛万仓储店遗失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无金限制版)空白中文五联电脑版发票1份发票代码:3500163350,发票号码:16284505;遗失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无金限制版)空白五联折叠增普通发票4份发票代码:3500174350,发票号码:03503505-03503508,声明作废。

福清市盛万仓储店

2019年12月26日

遗失声明

宁德市欧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章文:宁德市欧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私章一枚,章文:郑善强,现声明作废。

宁德市欧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6日

遗失声明

福州展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该电子营业执照序列号:20416110079597,现声明该电子营业执照作废。

福州展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6日

通知

公司名称:三明市聚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678472976C,因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成立清算组请股东陈永平(身份证号码:350408196410190037)于2019年1月6日至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41号24幢102室签署清算有关文件,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志杰

联系电话:1366966808

三明市聚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6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佳和盛物流有限公司2019年12月24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文和

联系电话:15659775775

联系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经济开发区大运物流园

福建佳和盛物流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林文和

副组长:张杰文

2019年12月26日

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徐芳女士: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2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以及《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规定,现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上午9点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府前路45号6幢101室(福建亚轩律师事务所)召开股东会,会议内容为讨论福建新曙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事宜。请贵方本人务必准时参加。

福建新曙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股东:谢建新

电话:13859466055

2019年12月26日

陈振泉:

本院对原告陈桂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423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6日

江日梅、陈智生:

本院对原告邹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423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6日

张启水:

本院受理原告王征元与被告张启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403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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