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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0年2月28日公告

2020-03-09 11:38:01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20年2月25日23时55分,泉州海警局泉港工作站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蟹屿附近海域(东经118°58′.22,北纬25°12′.11)查获一艘涉嫌运载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的船舶(钢质船体,外壳未涂刷船名船号,经测量船长17.79米,船宽4.41米)及船载成品油若干(经称重39.55吨),查获时,船上未发现船员,也未发现该船舶的相关船舶证书及船载成品油的任何合法手续。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请该船舶所有人携有效证件到我单位认领,逾期我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联系电话:0595-28222110,联系地址:泉州市泉港区滨海东路口岸联检大楼。

泉州海警局

2020年2月28日

洪国榕:

本院受理吴金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荆溪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郑世琼: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与被告郑世琼、福建省通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3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王炜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与被告王炜力、福建省通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宋启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营业部与被告宋启霞、福建省通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颜智勇: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颜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郭俊辉、张鸿红、陈中山:

本院受理原告叶俊华与被告郭俊辉、张鸿红、陈中山民间借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8: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付雪钦:

本院受理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3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陈爱新:

本院受理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3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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