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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发出泉州首张刑事禁止令

2020-03-23 15:44:4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3日讯 “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同时,综合被告人洪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为有效预防再犯罪,依法对被告人洪某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洪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制造、生产、加工服装的经营活动。”近日,晋江市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洪某、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案件时,依法如是判决。

这是根据该院近期出台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晋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中“着力于经济制裁,剥夺罪犯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适当加大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最大限度地预防再犯罪发生”的具体举措,发出了泉州首张刑事禁止令。

被告人洪某、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201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洪某未经授权通过加工外包的方式,擅自生产假冒“斐乐”“耐克”注册商标的运动短裤,并将上述侵权服装的吊牌、包装以及捆绑等工序发包给被告人王某进行加工。2018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的加工窝点查获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运动短裤1770件、假冒“斐乐”注册商标的运动短裤260件。经鉴定,涉案假冒服装货值共计301564元。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王某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洪某、王某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洪某、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形,作出如上判决。

晋江市是知名的品牌之都,如何积极作为,为晋江建设国际化创新型品质城市提供有力保障,晋江法院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责任与担当意识,于近日出台《实施意见》,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面提升。

《实施意见》包括14条措施,明确要求要强化品牌保护,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攀附、仿冒等不诚信行为,加强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保护力度,营造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积极探索建立与知识产权价值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规范化制度,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作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特别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规模侵权、涉食品医药卫生等民生保障侵权行为一律严惩。

本次禁止令的适用,体现晋江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犯行为的限制,最大限度预防再犯罪发生。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沈雄华 颜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