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发布《关于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实务问题的意见(试行)》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4日讯 近日,省检察院发布《关于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实务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诉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十分典型的以检察官主导责任为基础的诉讼制度设计,是在立法和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据了解,我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逐步提升,2019年适用率攀升至46.58%、12月当月适用率达82.45%。 《意见》共五部分四十七条,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的。 《意见》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适用原则、适用范围以及如何把握“认罪”“认罚”“从宽”。《意见》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认罪但不认罚的,可以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全案不适用速裁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翻供或者不认罚,后又认罪认罚的,一般按照最后认罪认罚的阶段从严把握。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职责。《意见》规定,审查逮捕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对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加快办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对卷宗封面加盖“认罪认罚”专用标识;对可能判处管制或适用缓刑的,可以协调公安机关及时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评估。关于量刑建议的提出,《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减让20%以下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意见》还明确办案集约化、速裁等三个诉讼程序的适用及转化、被告人反悔的处理、量刑建议的调整、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判断等事项。 《意见》总结各地有益经验,参考重庆等省、市和我省福州等地规范性文件,对办案风险防控作出提示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进一步明确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类案不逮捕、不起诉标准,进一步规范不逮捕、不起诉、缓刑量刑建议等关键办案环节程序指引,综合采取一般案件备案审查、重点案件评查复查、敏感案件公开审查等措施,构筑符合认罪认罚案件特点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公正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