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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特殊”的收条

2020-03-24 15:38: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4日讯 债权人与担保人,昔日对簿公堂,今朝却“携手”想通过他们“特殊”的收条谋利。但就是这张作为诉讼依据的借条,法官通过抽丝剥茧,挖掘出借条背后债权人与担保人自编自导,妄图引法官“入戏”配合的一场“诉讼”。近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对担保人赵某某、债权人蒋某某作出罚款的司法惩戒。

赵某某、蒋某某签收司法惩戒决定书,法官对他们的行为再次在法理上进行详尽的阐释。

“特殊”收条 引发“奇特”诉讼

2019年10月9日,南平市建阳区的赵某某手持一张65.032万元的收条,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

赵某某表示,林某某夫妻欠第三人蒋某某的欠款,其作为担保人已经如数为他们偿还了本金及利息,第三人蒋某某也为其出具了还款收条。

“从案件本身来说,这本应该是一起简单的追偿权诉讼。”承办法官戴丰林说,林某某夫妻认可了赵某某作为担保人为其偿还欠款的事实,但他们却表示,加上赵某某主张的45.54万元的利息,以月利1.5%计算,总额也就差不多50万元左右,而第三人蒋某某开具的收条却是65.032万元,金额差距达15万元,让看似简单的案件变得“奇特”起来。

“如果是林某某夫妻说谎,那么容易理解;如果是赵某某与第三人蒋某某恶意串通呢?”各种可能性萦绕在承办法官的脑海里,而任何可能性都不能忽略,唯有抽丝剥茧,寻找出真相!

细捋案情 收条“真伪”仍成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逐步捋清了这场追偿权纠纷的来龙去脉。

原来,2014年10月24日,林某某夫妻向第三人蒋某某借款34.5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及月利率(1.5%计算),而赵某某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因林某某夫妻未按时还款,2015年7月22日,蒋某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某夫妻偿还借款,并要求赵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8月2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林某某夫妻偿还蒋某某本金及利息45.54万元,赵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林某某夫妻未按判决履行义务,蒋某某遂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9月5日,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表明,赵某某履行了全部案款,申请人执行人蒋某某确认案件执行完毕。

但在法官的调查中发现,赵某某在2019年9月份交付其中一笔执行款25.54万元;而另一笔案款,从蒋某某与赵某某在执行笔录中显示,双方确认了赵某某于2016年1月份偿还蒋某某20万元后,有偿还部分利息,具体数额不详。

“那么从调查中可以看出,赵某某代为偿还45.54万元可以确认。”承办法官表示,即便双方认可的“有偿还部分利息,具体数额不详”,这部分“数额不详的利息”也不可能达15万元之多,收条的确定性仍成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