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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没谈成 “诚意金”能否退还

2020-04-01 16:56: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装修公司的行为尚不构成履行承揽合同义务 应退还“诚意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日讯 新房准备装修,交了一万元“诚意金”,可是看了设计和费用,又不想和这家装修公司继续合作了,退款却成了难题!苦恼的小蒋多番投诉无果,最终诉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小蒋为了给新买的别墅装修,特地找了龙岩一家名气较大的某公司洽谈房屋装修业务。

洽谈期间,某公司提出“若有意向进行装修,应付10000元作为‘诚意金’,到时可抵工程款,免费设计。只有交了诚意金后,才开始做设计、算费用”。小蒋没有多想,随即通过银行柜员机向某公司转账支付10000元。

当某公司做出装修工程价格预算后,双方就价格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未签订合同,生意就此告吹。小蒋要求某公司退还10000元“诚意金”,某公司却表示这个钱不能退。小蒋遂诉至新罗法院,要求某公司返还其10000元,并赔偿损失10000元。

某公司辩称,小蒋要装修的是一套别墅,现场测量花费了一整天时间,设计图纸出了之后,小蒋也认可了该设计,10000元诚意金是作为制作设计图的费用及公司的劳动保障。且某公司也预先口头告知小蒋10000元作为定金不能退。如果后期装修工程不再由某公司承接,则小蒋至少应负担设计费用5600元。因此即便退款,某公司也仅愿意退款4400元。

法院审理:

转款未备注款项性质

装修公司应退还“诚意金”

诉讼中,法官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小蒋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丘某转款支付10000元。转款未备注款项性质,双方亦未对该款性质作具体约定。双方未对装修事宜签订书面合同,虽口头对设计概况、装修报价等多次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中,某公司提供设计图纸及报价以证明其已经为小蒋提供了装修工作的前期服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上述材料交给了小蒋,即无法证明前期服务的完成情况。

最终,法院认定小蒋与某公司未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仍处在房屋装修事宜的洽谈期间。某公司的行为尚不构成履行承揽合同义务,因此双方实际并未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某公司收取小蒋的10000元款项后,未向小蒋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双方对该10000元款项的性质亦未予确定,某公司主张该10000元系装修定金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某公司虽出示设计图纸,但小蒋对设计图纸并不知情,某公司主张其已经付出劳动,应收取相应装修设计费亦无事实依据。因此,结合市场交易惯例,有付出劳动才能有酬劳可得,某公司实际并未为别墅装修工程付出可确定的劳动量,因此不具有向小蒋收取10000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同样,交易过程中的洽谈阶段并未形成确定的法律关系约束双方,信息释放并不全面,交易双方仍有较大空间的比较权和选择权,小蒋主张某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赔偿10000元,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退还小蒋10000元,并驳回小蒋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