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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世经典与法治文明传承

2020-04-02 11:19: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读宋慈《洗冤集录》

宋慈(公元1186-1249年),字惠父,福建建阳人,我国古代杰出的法医学家。

所谓旷世经典,指的是那些经过历史选择,对后世产生过重大影响,并且至今仍散发着持久魅力的原创性著作。在中国历史上,这样的作品如恒河沙数。大数据时代,人类过得实在太匆忙,除了受技术的刺激和牵制而忙于物质财富的累积外,心灵的空地则愈加荒芜。重读经典,汲取先人们自强不息、勇于探索创新的精神,能够激励我们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宋慈是公认的法医学鼻祖。他把一生积累的宝贵经验,都笔之于《洗冤集录》,希望书成之后“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我曾经去过宋慈故里,建阳的童游镇。宋慈青年时常与建阳高士黄干、蔡渊等论学探讨疑难。黄干是朱熹的女婿,我是黄干后裔,我曾在厚厚族谱里觅读先人的消息,在童游镇上遥想先祖在此交游交友。朱熹有句云:旧学商量加邃密,新知涵养转深沉。在中国历史的某个关节,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是如何斟酌旧学与新知,通过实践升华、理念传承,写出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呢?

关于《洗冤集录》,宋慈在自序中讲得很清楚:法医检验关系到弄清大辟等刑狱初情的大事,但现时担任检验之责的官吏却因各种原因,大多不能尽心于此项工作。而宋慈四次出任掌管刑狱的官员,“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这里的“死者”已不是无罪的百姓,而是要判决的罪犯。《洗冤集录》“洗”字的意思是“洗雪”。这与宋朝“理雪制度”有关,即被告不服而申诉,由官府“理雪”。“冤”是指“屈枉”“冤枉”。《洗冤集录》是宋慈长期担任提点刑狱的监司重任中,大量纠正冤案假案错案的真实记录和宝贵治狱断案经验的科学总结,体现了他“雪冤禁暴”的法治思想。

《洗冤集录》成书于南宋淳七年。在借鉴《内恕录》《封诊式》等宋之前刑狱检验之书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总结的各种尸体表征,凡五卷,五十三种检验方式分别详略叙述,对刑事侦查和法律条款均有所介绍。从南宋末期以后,《洗冤集录》一直被誉为司法检验人员的“金科玉律”,对后世司法检验工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明代以后,在日本、朝鲜、欧洲等地广泛流传,翻译版本达14种之多,受到国外学术界的高度关注。

《洗冤集录》比欧洲最早的法医著作早了350年。它不仅是中国法医学史上的一个高峰,也是我国古代灿烂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法医学著作之所以能够传承成为经典,除了其“外壳”的技术层面精湛高超,还与其“内核”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髓密不可分。二者互相辉映,穿越时空,构成宋慈独特的法治思想。

通过梳理,我认为宋慈法治思想包括“皆凭实迹、方可保明”的证据理念、重视“多方体访、参会归一”的检验程序、推行“避嫌戒忌”“切忌扰民”的工作方法、强化“亲临”“及时”“戒权”的责任意识等内容。与我们今天所倡导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是相承的。其“皆凭实迹、方可保明”的证据理念体现“证据裁判”法治思想,最为重要的仍在于其内容的详备。仅在《洗冤集录》卷之五部分,宋慈就详尽列举了“受杖死”“跌死”“踏压死”“压塞口鼻死”等十几种死亡的检验方法,大多符合现代法医学基本原理。宋慈推行的“多方体访”和“参会归一”,反对刑讯逼供获得口供体现了罪行法定、刑罚适当的法律精神。其“躬身看验”“避嫌戒忌”“切忌扰民”思想关系到宋代法治一项重要的法律要求“回避”,回避的时限和内容考虑到了从接到检验任务到提交检验报告各个环节,以及影响事实调查的各种因素和注意事项,体现出宋代司法审判对“事实”和事实认定的高度重视。其推行的“戒权”、责任追究措施,列举了官员检验方面的法律要求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惩治,体现了宋慈一贯主张的要“依法办案”、官吏要依法办事的法治思想。

宋慈《洗冤集录》的编纂可以说是对北宋大儒张载“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续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恰当注脚。宋慈法治思想的源泉是多元的。我们既找到中国古代“慎刑”思想,也可以领略到宋慈对宋代士大夫阶层法律素养的延续与独到见解。宋慈年少时深受朱熹“格物致知”思想的影响,重视实践,穷究真知,而此前很多司法官吏在断案时基本是“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宋慈通过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智慧融入宋慈自身的思辨加工及对司法现实的深入勘探,体现了一种批判性继承与本质性扬弃。据此写成的《洗冤集录》文本后面涌动的是宋慈“尊重生命、重视刑狱、关爱司法”的人文精神和具体化、情理化的司法裁判思维方式,并通过《洗冤集录》文本的勘印,以案例指导法医检验的方式,推动法律的普及和司法审判工作,促进法律向“乡土社会延伸”,也可谓是一项800多年前的伟大的法治宣传工作实践。

法治非建构之物。法治之不可建构,正在于产生法治的社会文化条件是不可建构的。中国古代法文化传统经历了理论奠基、宏观立论、付诸司法实践之漫长的流变历程。其底蕴极其深厚,在治国理政上的经验极其丰富,显示了中华民族先哲们高超的政治智慧与理性的法律思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将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从制度层面上接续下去,给予其生长的土壤和环境,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队伍服务。

(黄丽云作者单位:福建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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