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0年4月8日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已将其对下列《债权转让清单》(详见附件)中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该债权转让的事实。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权转让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等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4月8日 附件一: 债权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借款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清单仅列示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贷款本金、利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减资公告 根据2020年4月7日全体合伙人决议,福州市仓山区众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减少注册资本,由8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600万元人民币,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91-88202503 联系人:张华坚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山工业区金工路28号3号厂房612室 福州市仓山区众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0年4月8日 认领公告 2020年3月27日7时40分许,我单位执法船艇在福鼎市小嵛山岛北面附近海域查获一艘“鸿润2”钢制运输船,该船上运载一批约1360立方米的海砂,查获时船上船员均不能提供该批海砂的相关手续,至今无人认领,现依法对该船载海砂进行公告。 请上述海砂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批海砂的合法、齐全手续到我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无人认领将依法对该批海砂进行处理。 联系人:王警官 联系电话:17350666701 宁德海警局福鼎工作站 2020年4月8日 郑键伟: 本院受理原告欧崇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陈李春: 本院受理原告陈智斌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王明光(原住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后垅路6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新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闽0125民初3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俞琴: 本院对陈凤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敖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潭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蔡永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武、林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3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