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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营运证私自接客 要价20元被罚1万

2020-04-09 12:31:45 来源:福建法治报

厦门一司机不服处罚诉至法院被驳回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9日讯 在路边多次向路人询问是否顺路坐车,被查后却称出于好心无偿顺路载客,因为要价20元被罚1万元,司机甚至还不服处罚,将执法单位告上法庭。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韦某诉称,2019年8月7日晚,其开车途经罗宾森商场门口时,路边两男子冲其招手称要去莲花路口,原告准备顺路带他们过去。车辆刚要启动,就被交通执法人员以非法营运为由将原告查获。原告称其是做好事顺路带人,没有收费,不是从事非法营运。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韦某在被执法人员拦截后,声称两名乘客系其朋友。被告执法人员现场向乘客进行询问,乘客表示其从罗宾森广场坐原告驾驶的车辆前往莲花,议价车费20元,尚未支付运费。

此外,被告执法人员提供的2019年8月28日向原告询问并制作的笔录中,原告确认其于2019年8月7日晚在厦禾路靠火车站一侧沿途问路边的乘客是否有顺路,后掉头驶至厦禾路靠梧村车站一侧,再行询问几拨人是否要坐车,最后在厦门罗宾森广场门口看到不认识的两名乘客招手,原告载上该二名乘客。

法院认为,原告为了做好事驾驶车辆在厦禾路两侧沿途多次向行人询问是否顺路坐车,显然有违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同时,从现场执法视频中可以看到当执法人员在拦截原告车辆打开车门时原告声称两名乘客系其朋友,然原告在询问笔录及庭审过程中均表示不认识两名乘客,前后陈述矛盾。可见,原告无偿搭载的说法疑点重重,结合乘客有关与原告商议车费20元的陈述,对于原告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因此,法院认为交通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驳回原告韦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思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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