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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0年4月14日公告

2020-04-14 10:14: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债权转让相关规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陈杰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已经合法将饶芳翠的贷款主债权本金219万元及利息和相应的权益转让给陈杰。自转让之日起债务人饶芳翠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上述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应向陈杰直接清偿,现予以公告。

债权转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转让受让人:陈杰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四层

联系人:林女士,0591-88613517

2020年4月14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三元区彬虹管道经营部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章文:三明市三元区彬虹管道经营部,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三元区彬虹管道经营部

2020年4月14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20年4月13日公司股东会决议,泰宁祥和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MA32M96C5E)拟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5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公司减资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泰宁县大龙乡饶山村黄金坑27号

联系电话:18855017777

联系人:施灿

泰宁祥和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4日

遗失声明

福州樟源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印章编号:3501040074082,现声明作废。

福州樟源贸易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4日

苏卓越、高宪媛:

本院受理原告陈基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毛婉娴:

本院受理原告陈星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蔡凯: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嘉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陈文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支行与被告陈文锋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日期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王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方素清与被告王永清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303民初21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吴章士(住福建省永泰县盖洋乡碓头村村头7号)、

吴章淼(住福建省永泰县盖洋乡碓头村村头7号)、

郑少江(住福建省永泰县盖洋乡盖洋村墩前25号):

本院受理(2020)闽0125民初373号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章士、吴章淼、郑少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嵩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吴章淼(住福建省永泰县盖洋乡碓头村村头7号)、

吴章士(住福建省永泰县盖洋乡碓头村村头7号)、

郑少江(住福建省永泰县盖洋乡盖洋村墩前25号):

本院受理(2020)闽0125民初573号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章淼、吴章士、郑少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嵩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李明同(住福建省永泰县盖洋乡小洋村小洋20号)、

郑新兴(住福建省永泰县盖洋乡盖洋村墩前90号):

本院受理(2020)闽0125民初364号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明同、郑新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嵩口人民法庭开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鲍国宝(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梧桐镇中埕村上山面46号,现住福建省永泰县梧桐镇中埕村上山面23号)、

林美珠(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梧桐镇中埕村上山面46号,现住福建省永泰县梧桐镇中埕村上山面23号)、

林致奎(住福建省永泰县梧桐镇中埕村上岭面13号)、

林致榕(住福建省永泰县梧桐镇中埕村房岩头1号):

本院受理原告永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鲍国宝、林美珠、林致奎、林致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125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泰县人民法院嵩口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 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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