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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20年4月23日公告

2020-04-23 10:29:39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20年4月11日1时许,东岱边防派出所根据线索在福建省连江县东岱镇山堂村淡水岐路段查获1起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案,当场查获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31.14吨,暂扣涉嫌运输无合法手续成品油车牌号为赣C89335(赣C8R85挂)水泥罐车、闽A5D108(闽AY848挂)水泥罐车、闽AC6319(闽AC807挂)改装油罐车共3部。请上述被扣成品油以及车辆有关权利人自登报起6个月内到连江县公安局东岱边防派出所认领,逾期不来认领,我所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地址:连江县东岱镇东岱街东盛路18号

联系人:倪警官

联系方式:0591-26701010、13696891061

连江县公安局东岱边防派出所

2020年4月23日

遗失声明

东山县新苏绿食品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东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注册号:350626600094209,现声明作废。

东山县新苏绿食品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3日

认领公告

2020年3月11日3时41分许,我局在连江县晓澳镇道澳村十字路口附近查获4辆涉嫌运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小型改装货车(车牌:闽AP6088;闽H27552;赣CH6897;闽H37529)经测量,该车实际总运载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95.11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连江县公安局晓澳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连江县公安局晓澳边防派出所

2020年4月23日

认领公告

2019年8月27日20时00分许,我所在连江县晓澳镇避风港附近查获1辆涉嫌运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小型改装货车(车牌:闽A5EA75)经测量,该车实际运载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5.65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我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连江县公安局晓澳边防派出所

2020年4月23日

林烈国(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安前村安前98号):

本院受理原告龚其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181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林烈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龚其生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徐伦水:

本院受理原告黄燕云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因你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在公告期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本院已向你送达上述文书。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届满之日起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提交答辩状或不出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福建吉腾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辉越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吉腾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8: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郑小艺: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郑小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602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肖如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支行与被告肖如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602民初6399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被告肖如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支行尚欠本金47633.87元、利息2834.76元、费用13912.22元,共计64380.85元。从2019年11月3日之后利息、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如上述利息、费用之和超过月利率2%;则应按月利率2%计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黄惠珍: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易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602民初73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林朝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林朝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602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朝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贷款本金89995.55元、利息9806.64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还款项之日止按《泉州银行公务超能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林勇: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林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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