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20年4月29日公告
陈朝鸿: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陈朝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相关证据及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第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陈淼: 本院受理原告黄昌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124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刘延库: 本院受理原告陈崇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90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钟志尚(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钟厝村203号): 本院受理原告翁立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85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郑章云: 本院受理(2020)闽0403民初452号原告陈春生、陈德旺、周建东与被告郑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22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8日 遗失声明 严火源不慎遗失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2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份,名称: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欧诺汽车用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02MA31G4327E,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严火源 2020年4月29日 张福川、陈建杰、陈兴光: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1.张福川偿还借款本金89883.99元,利息25362.18元(计至2020年3月2日),从2020年3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2.陈建杰、陈兴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证据、举证、应诉通知书、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高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俞和兴、邓桂英: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借款合同》;2.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96676.72元,利息8203.94元(计至2019年9月30日),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3.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举证、应诉通知书、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高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蔡昭田: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890.17元,利息3970.42元(计至2020年3月2日),从2020年3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高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周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7112.59元(计至2020年3月2日),从2020年3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高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陈小亮、罗丽梅、王燕治、苏骏: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1.陈小亮、罗丽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5027.13元(计至2020年2月28日),从2020年2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2.王燕治、苏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证据、举证、应诉通知书、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高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曹荣梅: 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荣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429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如下:曹荣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6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计593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163元,由曹荣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黄健成: 本院受理原告谢景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榜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康志荣、康秋萍: 本院受理陈洪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