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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2020-05-07 11:35:4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7日讯 日前,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宣判由三明市社会福利院申请撤销谢某、张某监护人资格案。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谢某、张某作为被监护人小明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申请人三明市社会福利院为被监护人小明(化名)的监护人。该案是全市首例由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成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案件。

2012年底,谢某与张某一同在宁化县城郊乡生活。2013年10月,张某生下一名男婴。由于没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谢某将刚生下一个多月的孩子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同年11月29日,宁化县公安局将谢某抓获,并将孩子解救出来,送至三明市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

2014年7月1日,谢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谢某写下承诺书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警方找到谢某母亲陈某,陈某表示自己年迈,已无抚养能力,也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而小明的母亲张某系二级精神残疾人,其直系亲属出具承诺书表示,因无经济抚养能力,一致决定放弃对小明的抚养权。

2020年1月3日,三明市社会福利院向三元法院申请撤销谢某、张某作为小明的监护人资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谢某作为孩子的生理学父亲,对孩子具有抚养义务,但其却将孩子贩卖给他人,并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应当依法撤销谢某的监护人资格。孩子的生物学母亲张某因其是精神病人,没有能力履行自身的监护人职责,且张某的直系亲属均表示放弃对小明的监护权,故法院对申请人三明市社会福利院撤销被申请人谢某、张某监护权资格的申请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及《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发生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人三明市社会福利院,经三明市民政局批准,临时代养小明多年,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由三明市社会福利院继续抚养照顾小明,对其最为有利,因此对三明市社会福利院提出指定其为小明监护人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