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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庐丰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月结货款”纠纷案

2020-05-19 11:37:5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9日讯 “月结”在交易市场上很普遍,买卖双方之间连续交易,以一个月为周期进行对账或结算。这种交易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因没有及时对账、确认货款或服务费金额,双方较容易发生争议。日前,上杭法院庐丰法庭调解结案一起因月结货款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10月,丘某华到丘某才的店铺购买汽车漆,之后双方开始形成由丘某才按丘某华购货需求随客运班车寄送货物,货款以月结交易方式进行。丘某才在随寄货物中附签字的送货单,丘某华收到货物后未在送货单上签字。前期双方都认可货款金额,准时月结。2018年5月到8月,丘某华开始拖欠丘某才货款,丘某才多次催要后,仍有8500元货款未付。因货款迟迟未能收回,2020年5月7日,丘某才向法院起诉,要求丘某华偿还货款85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丘某华对于欠款8500元没有否认,愿意分期还款,每年付2000元)和送货单等证据材料。因送货单只有送货方签名,没有收货方签名,丘某华拒不承认所欠货款为8500元,仅认可2000余元。

立案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较为清楚,有调解的可能,第二天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一边向原告丘某才释明法律规定、证据效力,并耐心回答原告关于送货风险规避的法律咨询;另一边以“诚信乃经商之道”入手作被告丘某华的思想工作。案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丘某华欠原告丘某才的货款按5000元结清,调解笔录签字后立即支付。

法官提醒,买卖双方在日常交易活动中要注意规避风险,在货款未付的情况下,供货方在送货时应当让收货方以签章或签名方式验收确认,双方若有月结约定,还要及时进行对账结算,形成确认债权。因收货人未签章或未签名,收货人否认,法官可能不采纳相应送货单的效力,供货方极可能承担不利后果,货款不易拿回。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刘玉雯 罗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