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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无人管理 制动失灵致人摔伤

2020-05-20 15:56:3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共享单车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0日讯 近年来,共享单车的出现,解决了市民出行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但随着共享单车的不断投放,一些公司出现了管理失序的情况,导致乱停乱放、堵塞交通等问题越来越严重,甚至还出现了因无人管理致使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最终造成消费者摔伤的情况。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共享单车的公司需要负责吗?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余女士与与某共享单车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判处共享单车公司担全责。

2018年8月9日11时34分许,厦门的余女士乘骑某品牌的共享单车行驶至思明区新华路某路段,由于车辆制动失效,致余女士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涉事共享单车的制动系不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规定要求。余女士住院治疗18天,共享单车公司已向余女士支付医疗费10000元和10000元其他损失。余女士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评定:余女士的损伤及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余女士的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余女士认为,自己的摔伤系因共享单车公司没有管理,导致提供的自行车刹车失灵,共享单车公司应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项经济损失合计280361.86元。

共享单车公司认可余女士主张的相关事实,但认为余女士主张的部分损失没有依据或依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确认。

法院判决:

共享单车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经审理,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共享单车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应保证其投放于市场经营的自行车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因余女士乘骑的该公司经营的自行车制动系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余女士受伤,公司应向余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法院认定的余女士的损失合计227682.79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共享单车公司还应赔偿余女士217682.79元。法院对余女士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共享单车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余女士217682.79元,驳回余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使用共享单车 先检查再上路

遇到类似余女士这种情况,骑行者应第一时间报警,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证明确实是由于共享单车质量安全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避免日后在解决纠纷时证据不足。当然,如果是骑行者因操作不当或者自身体质原因而导致的事故,应当由骑行者自己承担责任。如果在道路上因有障碍物或者坑洞导致事故发生,可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向有管理义务的侵权人索赔。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建议市民朋友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先检查再上路。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思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