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狩猎鸟类案 被告人获刑八个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7日讯 日前,上杭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鸟类案件。被告人林某生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上杭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林某生在鸟类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电子诱捕装置、“越南胶”及粘鸟杆等工具,在上杭县庐丰畲族乡、临城镇境内等地方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出售他人食用,非法获利2175元。11月25日,林某生将其非法捕获的鸟类活体准备出售时被森林公安查获,现场查获鸟类活体经鉴定:其中?108只野生鸟类为麻雀,1只为白,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价值32700元。另查获林某生出售给蓝某鸟类冻体28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生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保护野生动物,全面杜绝滥捕乱食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滥捕滥食野生动物不仅对生态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也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极大隐患。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严格禁止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对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希望广大群众坚决抵制非法猎捕、食用野生动物。 (范文强 林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