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同安法院发出首份“受疫情影响减免租金”判决书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9日讯 近日,同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并于5月28日发出首份“受疫情影响减免租金”判决书。据悉,本案系我省援引新冠疫情政策法规的首例案例。 2016年起,童先生一直租用厦门市同安区某居委会的三间临街店面用于经营饭店,由于经营得当,饭店地理位置佳,生意一直很红火。 2020年1月,因租赁合同到期,童先生想着春节是餐饮消费的旺季,便和房东同安某居委会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平方米66元,每月租金为人民币25014元,童先生应于每月10日前缴清当月的租金。同时约定,童先生不缴纳或者不按照规定缴纳租金达30天以上的,同安某居委会有权解除合同。 可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童先生的所有计划。因防疫需要,餐馆停业,童先生中断了租金的支付。2020年3月23日,经同安某居委会与童先生对账,童先生确认拖欠2月、3月租金及水电费用合计人民币56841元。之后,同安某居委会多次催讨,要求童先生支付拖欠钱款,童先生均未履行支付义务。于是,出租人同安某居委会遂诉至同安法院,要求其支付上述款项。 案件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童先生认为自己如果正常营业肯定会按时支付租金,可是疫情原因让自己一点收入也没有,全额支付租金让他有点吃不消。同安某居委会表明,门面租金是居民分红的来源之一,如果租金没有及时收回,承诺给居民们的收益就无法兑现。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确系受疫情的影响,童先生经营的饭店于2020年2月份开始就一直处于歇业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童先生经营的饭店确系疫情影响导致2月份、3月份的收入锐减,因原被告双方此前已自愿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基于公平原则,因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原告同安某居委会也应分担一部分,因此同安法院酌情减免童先生半月租金12507元作为其经济补偿。 (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覃娟) |